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报告制度
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工程队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上报项目部领导、安全质量部,同时要上报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
1.2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简要经过、现场处理情况。
1.3用电话、电传的方式逐级上报的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项目名称、伤亡者或失踪者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事故简要经过及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初步分析的原因、已采取的措
施、现场控制及事故上报情况。
1.4发生火灾事故、在道路上发生机动车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要向项目部安全质量部门报告。
1.5发生机械设备(含非标设备)事故应向项目部机械设备管理部、安全质量部报告。
1.6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以及提供假材料、做假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
2.1死亡事故由所在地政府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调查处理,相关部门派人员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
2.2重伤、轻伤事故,经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由项目经理部第一分部领导主持,有关人员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必要时可邀请公司派人员参加。
2.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直接原因及主要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提出预防同类事故的防范措施。
2.5事故归档材料
1)伤亡事故登记表;
2)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2)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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