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范文]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什么意思?

时间:2023-09-06 03:59:55 文档下载 投诉 投稿

      [民事答辩状范文]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篇一:民事答辩状范本(3篇)

          民事答辩状范本(3篇)1

          答辩人:林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林西县西街

          法定代表人:

          因中昊小区杨东辉诉答辩人赔偿丢失电动自行车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请求答辩人赔偿丢失电动自行车31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

          一、答辩人自接管中昊小区以来,一直严格按

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小区业主提供着物业服务。

          对于原告丢失电动自行车一事,一直以积极的态度处理。接到原告称电动自行车在本小区丢失开始,答辩人及当班门卫人员积极协助原告到公安机关做笔录,提供证据及相关线索,做到了应尽的义务。而且答辩人属于物业服务企业,门卫的任务是负责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视小区人群居住情况指定管理制度,要求定时巡逻,发现火警、治安、交通事故时协助相关单位及时处理,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而丢失电动自行车属于治安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与物业公司无关。

          二、答辩人属于原告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小区门卫的职责范围只是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良好与稳定,是安全、消防、交通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并且,原告的电动自行车属于私有财产,答辩人没有与原告签订私有财产的保护合同,也没有与原告签订电动自行车的保管协议,对于原告将其所丢失的电动自行车在停放时,没有交给答辩人,也没有告知答辩人的工作人员所停放的具体位置,答辩人的工作人员也并不知情,所以,答辩人不知道所以没有法定义务对原告电动自行车进行保管,相应的也没有赔付原告3100.00元的义务。

          综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原告的诉讼请求都是不合理的,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故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林西县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

          民事答辩状篇二:民事上诉答辩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原告)刘某(系昆明某某钢管租赁站业主),男,住四川省隆昌县。

          答辩请求: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上诉费由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因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公司不服昆明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某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答辩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一: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从未在《租赁合同》上加盖印章。

          答辩人认为,首先,尽管上诉人否认该枚项目部印章的真实性,并提出鉴定申请,但因上诉人隐瞒案件真实情况并拒不提供印章印模导致的鉴定不能,其妄图否认涉案项目印章以逃避债务之目的昭然若揭,同时,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亦未作出该枚项目部印章为“虚假”的鉴定结论。其次,上诉人不仅持有“重庆公司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期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于年3月22日与答辩人签订《租赁合同》;同时,还于2022年9月1日,以该枚项目部印章由“覃某、文某某”为合同签订代表,与田某某等其他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因此,足以证实上诉人持有包括“重庆公司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期工程项目经理部”在内等多枚项目部印章的客观事实。再次,尽管曹某某在一审出庭作证时陈述签订合同时合同上没有上诉人印章,项目部印章系答辩人自己事后加盖上去的,但同时又称其持有的应当加盖有上诉人项目部印章的《租赁合同》已丢失,不能提供给法庭。但曹某某作为一个有丰富生活经验和建筑从业资历的人,无论其系以上诉人的代表身份,还是以其个人身份签约,均不可能将如此重要文件丢失,其证言明显与常理不符,系基于其与上诉人业务关联而受上诉人经济利益上的牵制,在歪曲客观事实,意图使上诉人逃避债务。

          上诉人上诉理由二:

          上诉人认为,曹某某不能代表上诉人

          答辩人认为,曹某某系上诉人的材料员,其在《租赁合同》“乙方代表”处签字,上诉人在《租赁合同》“承租方(乙方)”处加盖项目部印章的行为,即是上诉人对曹某某代表上诉人签订合同的认可与授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三:

          上诉人认为,单方制作的《收发货清单》不能证明责任主体。

          答辩人认为,首先,曹某某认可《收发货清单》的真实性,其次,曹某某作为上诉人在《租赁合同》中的签约代表,曹某某当然有权代表上诉人与答辩人共同确认收发货数量。再次,如若上诉人所称曹某某才是合同相对人,又何故要在《收发货清单》中载明租用单位为上诉人公司的名称

          上诉人上诉理由四: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并非新螺蛳湾三期工程的总承包方。

          答辩人认为,首先,《租赁合同》上载明的承租方为“重庆公司螺蛳湾三期工程”,加盖的印章为“重庆公司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期工程项目经理部”,其次,《收发货清单》载明“租用单位重庆某某螺蛳湾三期工程”。再次,《租金、材料结算清单》载明“重庆公司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期工程”。因此,以上证据充分证实上诉人系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期工程项目的承建方。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上诉理由五:

          上诉人认为,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不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作为项目工程的承建方,设立有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项目部,并持有“重庆公司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期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其为项目工程建设的需要,授权其材料员曹某某为签约代表与答辩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实际租用答辩人的租赁物资使用于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曹某某是有权代理上诉人与答辩人签订《租赁合同》,而非无权代理。只因上诉人极力否认“重庆公司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期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的真实性,拒不提交该枚印章供法庭核实,一审法院才适用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本质为无权代理,笔者注)的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承租方的法律责任。

          上诉人上诉理由六:

          上诉人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基本原则。上诉人不是本案合同关系的主体,也从未有与被上诉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答辩人认为,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均证实上诉人将项目工程内部承包给他人,曹某某作为上诉人的材料员,以上诉人的名义与答辩人签订《租赁合同》,即便上诉人否认项目部印章的真实性,但纵观《租赁合同》载明的租赁物的使用地点、上诉人重庆公司名称、项目部印章的加盖行为及曹某某的身份情况等相关事实具有足够的表象使答辩人认定涉案租赁物在上诉人所承建的项目工程上使用,上诉人系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因此,根据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答辩人作为善意无过失的相对方,完全有理由相信《租赁合同》载明的合同签约代表有权代理上诉人签订并履行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上诉人作为《租赁合同》的承租方,依法应当承担租赁合同关系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此致 昆明市某某人民法院

          答辩人: (刘某)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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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辩状格式

          一、开头

          写“民事答辩状”或“答辩状”。     二、正文

          1.答辩人一栏: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所,还应该写上电话等联系方式,凡有代理人的,另起一行列写代理人,并且标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接着写明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所。是法定代理人的,还要写明其与答辩人的关系。如果委托律师代理,只需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也可以不写明代理人和律师,在委托上列明,将委托上交给法院。

          2.案由     主要写明对原告(或上诉人)为何案件起诉进行答辩;对于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可写可不写。具体写法如:“答辩人因原告(或上诉人)

          提起(案由)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或者写:“答辩人于年月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或上诉人)提起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

          3.答辩的理由

          这是答辩状的主要部分。或者说是关键部分。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不实之词进行反驳。客观事实是构成行为性质和判断是非的根据,虚构的事实必然导致错误的判断。因此,要想澄清是非,否定对方的诉讼请求,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是指明其所谓“事实”的虚假性,并叙述案件真实情况。例如一起房屋买卖纠纷,甲说乙违约,没有按期付款,故而解除合同;那么乙就应指出甲所言不是事实,关于逾期两天有特殊原因,乙方已经短信及电话预先通知并解释,甲方也是回复认可的,同时出示关键证据。

          (2)针对举证错误进行反驳。证据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证据虚假,必然反映事实的虚假或论辩的荒谬。因此,用确凿的证据,反驳对方诉状举证的虚假、说理的不当,是反驳诉讼请求最有利、最简捷的方法之一。例如一起离婚案,男方出示一些照片,证明女方与他人有染,而女方在仔细审查证据后,觉得男方的照片是刻意为之,用电脑合成技术处理的虚假场景,并申请法院进行鉴定。经过司法鉴定后,照片被认定是虚假的,那么,女方就此足以反驳回击男方关于出轨的虚假质疑。

          (3)针对论证错误进行反驳。对方无礼的诉讼请求,难免在说理时暴露出语言思维的逻辑混乱,观点与依据的互相矛盾、不合法理或违背常理等破绽。答辩状若第一章婚姻家事诉讼能准确而尖锐地指出这些漏洞,常常可以“出奇制胜”,使对方当事人陷入被动局面。例如一起骗婚后离婚案,女方称自己遭受家庭暴力,受尽冷遇,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可在举证时出示的仅仅是派出所的报警记录,没有伤检报告和医院诊断;而男方的证据显示结婚短短一个月,女方以各种理由索要财物数十万元,全部转走,所谓的家暴也无非是女方寻衅滋事故意构陷找茬吵架,然后多次报警,警察来了一问,没啥事,就是两口子吵架,男方没有动手打人。那么,答辩人完全可以建议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4)明确提出答辩意见和请求。论证答辩理由的最终目的是提出答辩意见和主张。应在辩驳的基础上,综合答辩内容要点,提出具体主张,部分或全部否定对方的诉讼请求。一般写法是另起一段,用承接词“综上所述”,引出答辩内容要点,最后提出答辩要求。

          三、结尾

          1.致送机关,分两行写:“此致某某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答辩人:(签名和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应写明:

          (1)本答辩状副本份;     (2)物证或书证(名称)件;

          (3)证人(姓名)(住址)。

          民事答辩状篇三:民事答辩状(实例)

          民事答辩状(实例)1

          答辩人:  ,男,40岁,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80号。

          因 诉本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原告工程款项没有及时结清是客观原因造成的。

          原告的工程款没有及时结清并非被告恶意拖欠。其原因在于工程的发包方公司一直未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导致被告资金紧张,没有能力支付各分包人的工程款。被告此前支付原告部分款项已经是免为其难了,现在该公司未予清偿的情况下要还清原告款项很不现实。

          二、原告主张8760元滞纳金没有任何依据。

          纵观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没有任何一个条款约定什么滞纳金,在合同法中也没有相关规定,因此这一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三、被告的债务已经因抵销而消灭,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如原告起诉书所言,年6月26日,被告出具委托函,委托原告向公司直接要求付款(因为该公司欠有被告更大数额的工程款未结清),原告当时也予以接受。这一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被告的这一行为实际上是把自己对公司的一部分债权转让给原告,以抵销自己对原告的债务。原告向该公司索要的行为证明自己是同意这一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不需要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只要通知即可。原告拿着被告出具的委托函向公司索要的行为即是代表被告对债务人的通知。因此,该债权转让行为已经依法成立。另一方面,由于原被告之间的债务和被告对公司的债务都是金钱性质的,双方都可以合意抵销,一旦达成合意,抵销即可成立,故双方的抵销行为也依法成立。

          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因为抵销已经消灭,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鉴于上述原因,请求人们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答辩人:(签名)

          年6月21日

          民事答辩状(实例)2

          答辩人:赵某某,男,白族,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某某村。身份证号53293,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李某某,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某某村34号,系死者李某某之父。

          被答辩人:刘某某,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某某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某某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某某不应该对李某某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某某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某某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某某的死亡。

          2、年04月05日晚上,李某某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某某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年04月05日晚上,李某某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某某、刘某某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某某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某某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某某和刘某某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某某就李某某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某某、刘某某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某某家属壹万贰仟元(12022.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22.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某某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某某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某某和刘某某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某某和刘某某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某某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某某和刘某某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某某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某某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某某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某某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某某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某某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某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某某

          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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