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范文最新五篇 再审申请书百度百科

时间:2023-09-06 06:24:08 文档下载 投诉 投稿

      再审申请书范文最新五篇

          法院对法官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下面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再审登记表范文,欢迎同学们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能够帮助。

          #再审申请书范文1#

          再审申请人:__市____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__市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x,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____x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__x大厦。法定代表人:__x,董事长。

         

   

          原审被告:__市____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____x号。法定代表人:__x,经理。

          原审被告:谢__,男,19__年x月1x日生,汉族,住__市______x

          原审被告:韩__,女,19__年x月x日生,汉族,住__市滨______

          原审被告:山东__市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法定代表人:__x,董事长。

          原审被告:__市__x汽车销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号。法定代表人:__x,总经理。    原审被告:__x,男,__x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__市滨城区黄河五路__x

          原审被告:__x,男,____年4月29日生,汉族,住__市滨城区北镇办公室__x

          原审被告:__x,男,____年9月11日生,汉族,住__市平度市黄河八路____

          原审被告:刘__x,男,__x年5月9日生,汉族,住__市x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室。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中院(____)鲁商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之规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核发再审。

          再 审 请 求

          1、请求撤销(____)鲁商终字第__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再审诉讼费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和理由

          一、再审被申请人____x担保有限公司(下称__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实际出借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法缴税,《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服务合同。

          1、关于“代__”的身份。

          “代__”是再审被申请人__x公司的法人股东(____投资有限公司)之中的一名普通员工。在借款人谢__与再审被申请人的商谈借款的进程社会变革中,代__的身份身份是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被申请人的安排的职员。况且,代__自认没有巨额资金,假如代__有巨额闲散资金,完全可以与谢__自行联系借款事宜,没有必要经过再审被申请人这一中介环节。

          其实,涉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要查明代__的资金来源,即可确定实际借款人是再审被申请人,代__只不过是再审被申请人的关联的一个职工。并无能力进行民间借贷。

          2、关于“代__”资金账户。

          一审中,谢__、再审申请诉愿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调取代__资金来源的申请,并提供了详细账户内部信息,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拒绝法官调取。    二审中,再审申请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调申请取代__资金来源的申请,同样提供支持了详细账户信息,阐明了该证据为关键查明出借借款事实的关键性证据。再次遗憾的是,二审法院拒绝调取。

          关键证据“代__”资金账户问题,一、二审均未查清。

          3、关于新证据。

          因案情复杂,再审申请人再次调查后,获取以下即新信息证据:再审被申请人__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__。__又是____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一。____投资有限公司是再审被申请人__x公司的法人股东。并迅速递交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没有开庭二审,自相矛盾作出不予采信的决定,致事实不清。

          二、借款人谢__与再审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解除房产抵押的事实,恶意串通、欺诈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依法不承担反担保责任。

          1、借款人谢__在一、二审庭审中,明确认可与再审被申请人一起,欺诈再审申请人作反担保人的事实,并报送了书面证据材料。一、二审法院无视该重要的本案证据存在,避而不提。

          2、“代__”与借款人谢__、韩__以公证方式,在____年10月31日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一年(____年10月31日至____年10与月30日止),借款人谢__、韩__以其自有四套房产作抵押。但,以上当事人又与____年11月13日签订了第二份发放贷款合同(未公证),借款期限变更为1个月的时间即:____年11月13日至____年12月12日止。

          以未公证的后借款合同变更公证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民事权利值得商榷,一、二审判决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认定。

          3、____年3月19日,借款人谢__、韩__借款逾期。二审被申请人突然与谢__、韩__签订《承诺书》和《委托保证合同》,从贷款人实际借款人的身份变更又为可以保证人。明知谢__、韩__的借款逾期、四套房产被解除抵押以及山东__市__汽贸有限公司、__市__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有效保证,这一行为的本身就存在主观上的欺诈。

          4、再审被申请人在提供格式反担保合同时,要求再审申请人等人进行提供反担保。但是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后当日下午,借款人谢__、韩__按照与再审被申请人已商定签订合同的修改意见,将四套房产进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证了再审被申请人、代__、谢__、韩__恶意串通的事实。

          原因是,在提供反担保时,借款人谢__、韩__告知再审申请人已有结案房产抵押,房产价值远远大于借款数额,反担保无风险。基于信任,再审申请人才决定提供反担保。谢__、韩__借款数额巨大,如果知道房产随即将被解除抵押,再审申请人根本不会为其提供服务反担保。

          再审甲方与谢__、韩__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权益。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抵押担保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法不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三、反担保合同第3.2、3.3条款,因违反担保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1、担保法及物权法姚学甲债务人以对于财产设定抵押和有保证人保证并存时,明确规定了实现权益的法定顺位。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背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调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依旧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本案中,代__、再审被申请人均放弃了借款人对借款人潘__房产抵押,主要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作为反担保人在再审丧失抵押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3、再审及其他反担保人均没有书面承诺继续提供担保。

          四、二审对上诉费的处理不妥,再审申请人上诉时,二审法院法院是按照两个案件起诉的,缴纳收取诉讼费也是按照两个案情收取诉讼费的,而二审判决却只判决了一份诉讼费。

          综上所述,务必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无罪释放承担担保责任。

          此 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市____有限责任公司

          ____年12月26日·

          #再审申请书范文2#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同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呼伦贝尔市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西村扎兰屯市当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其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真相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作出反应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偏颇,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确凿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虽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军权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提起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石余平方米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奥皮尔河捷尔恩河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财政赤字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理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确凿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白苞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缺少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假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客观事实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无罪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期货交易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出现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李瀛适用法律有无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当事人欠款事项没有认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现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民案终审:

          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宣判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    民案再终审: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二审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

          综上所述:

          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得到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多方面的惨重损害折磨与精神折磨。从中造成的侵害必须赔偿。    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法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

          此致

          #再审申请书范文3#

          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的生效日期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列法同上)

          __×(申请人名称)因与__×(被申请人名称)__纠纷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____)__×第__号民事判决(裁定),向 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

          2、

          申请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内容列明)

          申请理由

          1、再审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两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与主要依据如下:

          2、再审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与依据以下:

          综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自然人签名或法人公章

          ×年×月×日

          #再审申请书范文4#

          申请人:______工程有限公司,地址:__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__号,法定代表人:康__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一:____建设集团有限公司__分公司,地址:__省__市__大道__大厦四楼,企业负责人:余__,组织机构代码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二:____x建设集团分公司,地址:__省佛山市天河区天河路351号__外经贸__厦14楼,法定代表人:曾__x,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三:__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地址:__市__北区新洋路民主大厦,法定代表人:__,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年6月25日作出的案号为(___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的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2517745.83元和利息人民币253337.68元(按银行同期贷款银行间计算,从____年11月18日起计算方法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现暂时计算至____年6月30日,共计589天),申请人二对上述申请人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三承担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之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之间达成协议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属于违法分包,其已经通过其赞成后续的默认行为同意了该分包工程,符合《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分包的约定,应被认定为有效。

          首先,在____年10月10日申请人提交的《幕墙过程分部分项报验申请表》、《幕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备案记录》,经被申请人的监理机构__宏达过程顾问有限公司签收确认认可,被申请人三在该监理机构签收确认提出也未曾后任何的抗议,应视为对申请人幕墙工程的认可。其次,在长达两年之久的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施工是在被申请人三的监督下进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议,也在十分积极配合申请人施工。申请人自____ 年5月17日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计划指标》后参与__文化馆幕墙施工,并在____年5月竣工,在这两年的时间内,申请人一直积极参与作出贡献工程建设的施工,并多次进行了工程的增补,而且每项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请人三和其监理单位申报验收,在这种申请人下被申请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情况承包了幕墙工程的施工,因此,对被申请人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默认和许可,而并非违法分包,《建筑外装饰工程计划指标》应属合法有效,综上,在不违反我国《合同法》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情况下,应遵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该分包合同商业行为有效。

          二、被申请人二作为被申请人一的总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十作为发包人,应依法对申请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申请人二系申请者一的总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本案六的发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建设解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工程施工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土建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三应对申请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关于工程款如何确定的问题,原审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工程款数额进行确认,不应以工程款无法确定为由申请人的诉求。    首先,工程款的确定不是单方就可以知悉的,申请人在竣工后已经多次向被申请人一请求对工程进行,但乙方不作一一直不予结算。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见证据4《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申请人已于____年12月15日向被申请人一提交了相关的结算资料,但至始至终被申请人一直无动于衷,既不对贷款人债务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也不怎么否认其真实性。之后,申请人也多次向其重新分配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风险问题,其中证据可见申请人给被申请人一的《律师函》(备注:上有林x的签收确认(字迹不清,暂时以x代之),但欠缴被申请人一以各种先决条件进行拖欠。签证官现申请人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公权力对工程款进行强制确定,以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第14条第14.2、14.3条款的约定,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及相关机构竣工验收报告后,被申请人应在21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未在规定的期限提出,即视为同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表单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开户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扩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中的工程结算款外籍人士完全可以参照申请人提交的《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进行结算。

          最后,原审法院直接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新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确凿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驳回申请人普遍的诉求明显第十条不当,上述规定适用于基本事实认定的索赔举证,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拖欠申请人工程款的事实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只不过在关于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上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对于双方无法协商确定的,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该工程款的实际造价进行评估,促成本案的解决,消除双方之间的矛盾,而不是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浪费司法资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审以法院申请人无法确定工程款实际数额就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条款的落实,使得本条款成为纸上的条款,而无实际意义。依据该条款,如果基本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建设合格的,应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确定工程款的依据还是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而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缔结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合同二套以及改定报价书三套都对工程造价作了明确的约定,具体金额为11917729.86+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审中院对此却视而不见,既不组织双方对工程款的数额进行验证评估,也不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数额,在被申请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结算的情况下,对工程款的确定法院应积极主动依职权对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这样才能惩罚被申请人不良行为一赖账的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生产的正常秩序。

          综上,原审法院在不顾被申请人事后默认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为违法分包,为无效合同,属于事实界定不清,应依法予以撤销。另虽然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了建设施工的相关事实,认定申请人为__x市文化展览馆学术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却以实际工程结算款未能确定为由,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裁定申请人的诉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因此,恳请贵院能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忠君的原则,依法撤销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的表达意见,维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再审申请书范文5#

          申请人:李国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三轮车司机,住岳阳市芋头田社区寄居居委会,电话:135********

          委托代理人:朱木军,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市梅溪桥洞口,电话: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心怀不满人民法院2021年8月1日作出的(2021)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错误;

          2、撤销(2021)楼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和(2021)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3、驳回原审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湖南省两级法院的审判违背基本法律原则和精神,违法认定相关事实和证据,一审严重违法,而且在审判中粗俗地审判看待申请人,审理的审判人员法律职业道德人员缺失,法律业务水平低下,不仅使申请人为本不应该受理的诉讼所累,还错误地判决书申请人承担责任,这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申请人利益的严重侵害。

          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是滥用特留分,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公益活动雇佣活动受到受伤害,雇主仍须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是受害者雇主,是人身损伤的赔偿义务人,不是受害人,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申述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当然之意就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本案中均的被申请人,是侵权行为的加害乙方,其作为原告起诉,与法律的精神原则不符,是滥用诉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对行为其行为应予以放任,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判决驳回起诉。    2、被申请人作为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存在。《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者明知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可见违约责任租客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承担了连带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连带责任是这种判决责任,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承担。被申请人私自张建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不构成连带责任的承担,其行使行使追偿权利的前提不成立。

          二、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其判决缺乏事实主要依据

          (一)民事责任认定差错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归责可能涉及的责任二审主体有:被申请人、申请人、死者张海波,定作人许国祥,一审中级法院仅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之间进行责任划分与认定,违背了相关法律;也正因为一审原告诉讼主体的不适格,才导致民事责任认定的错误。

          2、一审法院确认民事责任的重审证据无效

          一审法院确认三审法律责任的唯一依据为《12·22高空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在内容和形式上存在诸多,明显系人为炮制,不能作为本案审理之时划分民事责任依据

          (1)事故调查报告多层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文,不具有公示公定效力,

          不得作为有效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予以。

          (2)《调查报告》是被申请人违法取得的甲方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依照《生产死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可见事故调查报告是不对外的,被申请人取得程序违法。

          (3)《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了申请人的责任人却未给予其申诉权利,依照行政法相关理论,该调查报告对申请人调查结果不产生法律效力。

          (4)事故调查处理过程违法,调查报告研究报告不具有相应主体资格:①依照《加工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②依照《加工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如果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然而遗憾的是,被申请人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其调查没有检察院参加,事故组成员也没在调查报告上签字,是一份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报告用语模糊,所谓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重要原因”及“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等方法论很明显是人为人为炮制的产物,非正常的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划分。

          (二)赔偿数额认定违背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

          (1)稍有科学知识的人都知道,民事协议具有严格的相对性,不得以协议对抗第七人。被申请人与死者张海波家属私自达成的赔偿协议,该协议并未并未得到申请人的普遍认可,对申请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以该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为基础,强烈要求申请人分担赔偿责任,违背基本法规的法律指导方针和精神。

          (2)一审法院已给了明确的举证期限,然而符合国际质证时被申请人却未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其所提交的申请书赔偿协议为复印件,申请人当即予以了否认,一审法院竟然以复印件作为审理案件的三审依据。

          三、一审法院重审错误百出程序错误百出,严重违反法律新规定,二审应当发回重审。

          1、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起诉,法院期内应在收到起诉书柱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而判决书写明2021年3月11日才立案,违反了法律规定。    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共审结。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则其审理时限早已超过。

          3、送达程序违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送达凭证的,应交由等受送达人签收。一审法院在申请人送达第二次开庭供词时,采取的是直接送达的方式,但没法被上诉人的签收;且送达行为粗俗,破坏严重损害了高级人民法院的形象。

          4、开庭程序违法。《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在三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审第六次开庭没遵照此规定,头天通知第二天开庭,美国法院致使申请人代理人无法参加诉讼。

          5、举证质证程序非法经营。一审法院给予了明确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提交届满后被上诉人未提交有效证据,一审法庭法院竟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又安排质证,违反了《证据规则》有关规定。

          6、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做法》的规定,听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而一审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是按普通法律条文收取额外费用的,与法律规定不符。

          四、本案中申请人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被申请人应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各别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涉足雇佣活动创伤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被申请人对死者家属承担索偿责任是基于伤者法律直接规定,其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2)被申请人主客观上所都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相关规定,承揽家庭居室装修应具备相应资质,且其从业人员应具备选举资格相应的从业资格。被申请人不具备吊装相应施工资质,属于违规承揽扩建工程;其雇工也不具备从业资格和高空作业资格;施工现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施工人员也并无无任何安装兵器,现场指挥人员缺失,因此被申请人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2、申请人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风险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因从事雇佣活动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严重危害才承担赔偿责任。对过失认定采取义务义务违反的客观统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已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本案中申请人为个体运输工人,及非被申请人长期雇工,也不具备防盗网安装的专业技术,对安装工程只是起协助作用,且是按被申请人雇佣的安装人员的指令进行施工,并无违反任何义务性新规定,因此申请人对损害发生主观上不不必具有重大过失,对死者家属必须不是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一审人民法院的法院违法错误判决,应聘者及时予以了上诉,然而二审法院偏差对一审判决的错误,不依法予以纠正,而是维持原判。法律条文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律公正性,为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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