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五章 财务报告分析制度
第六章 附则
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本制度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
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是企业向外界传递会计信息的主要形式,企业通过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提供给社会各方面。正确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可有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和规划,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分析及时发现经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采取有效措施提供依据。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和建立有效的整体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系统,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包括各企业、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第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合并会计报表。
年度报告是指按会计年度编制的,全面反映企业全年的经营成果、年末财务状况以及年内财务状况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一般而言,年度报告包
括年度资产负债表、年度损益表和年度现金流量表三张表。
中期报告是指反映半年经营成果和期末财务状况会计报表。一般只包括中期资产负债表和中期损益表。
合并报表是指在编制时将控股公司与它的附属公司看作一个统一的经济实体,用一套会计报表来反映控股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所有资产和负债,以及控股公司控制范围内的经营成果。
第六条合并报表特点与个别会计报表相比,合并会计报表具有以下特点:
1、 合并会计报表反映的内容是母公司和子公司所组成的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映的对象是由若干个法人组成的会计主体,是经济意义上的会计主体,而不是法律意义
上的主体。
2、 合并会计报表由企业集团中对其他企业拥有控制权的控股公司或母公司编制,而不是企业集团中所有企业都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3、 合并会计报表是以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编制的。
4 、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有其独特的方法。
合并工作底稿是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而事先编制的草稿。在工作底稿中,需要对母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各项目的数额进行汇总和抵销处理,最终计算得出合并会计报表各项目的合并数。
控股公司和附属公司间的内部交易和各种往来事项都必须消除,才能使合并会计报表只反映整个企业集团与外界进行交易,发生经济往来的事
实和结果。
第七条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
1、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是指根据日常会计核算资料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它是会计核算的最终产品。
按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可以分为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和反映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按会计报表的编制时间,可以分为年度会计报表,中期财务报表,季度会计报表,月度会计报表,简称为年报,中报,季报,月报;
按会计报表的报送对象,可以分为对外会计报表和内部会计报表;
按会计报表的编制单位,可以分为单位会计报
表和汇总会计报表;
按会计报表是否反映子公司的情况,可以分为个别会计报表和合并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为它的使用者提供相关经济决策所必须的有用信息,其作用主要在于:
(1)会计报表提供的经济信息是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2)会计报表提供的经济信息是国家经济管理部门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依据。
(3)会计报表提供的经济信息是投资者和债权人进行决策的依据。
2、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是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所做的解释,其内容主要包括:
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非经营性项目的说明;
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3、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第八条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
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者股东权益,下同)分类分项列示。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资产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质分类分项列示。
(二)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负债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
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负债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质分类分项列示。
(三)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所有者权益应当按照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分项列示。
第十条 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利润表应当按照各项收入、费用以及构成利润的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其中,收入、费用和利润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在利润表上,收入应当按照其重要性分项列示。
(二)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在利润表上,费用应当按照其性质分项列示。
(三)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在利润表上,利润应当按照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等利润的构成分类分项列示。
第十一条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下简称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类分项列示。其中,
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在现金流量表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按照其经营活动特点分项列示。
(二)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在现金流量表上,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
(三)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
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在现金流量表上,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
第十二条 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
利润分配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对实现净利润以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或者亏损弥补的报表。利润分配表应当按照利润分配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第十三条 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
第十四条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
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四)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五)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六)企业合并、分立;
(七)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四)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十六条资产负债表的编制,主要是通过对日常会计核算记录的数据加以归集、整理,使之成为有用的财务信息。我国工业企业资产负债表各项目数据的来源,主要通过以下几
种方式取得:
(1) 直接根据总帐科目的余额编制,如“短期借款”项目,直接根据“短期借款”总帐科目的期末余额编制。
(2) 根据明细科目的余额编制,如“应收帐款”项目,根据“应收帐款”、“预收帐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计算编制。
(3) 根据几个总帐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编制,如“货币资金”项目,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总帐余额计算编
制。
(4) 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如“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根据各长期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5) 反映资产帐户与有关备抵帐户抵销过程,以反映其净额,如“短期投资”项目减去“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准备”项目后得到“短期投资净额”。
(6) 反映或有负债的情况,如在会计报表的附注中的“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项目,按照备查帐簿中记录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编制。
第十七条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分类,主要有两种方法:按流动性分类,按货币性或非货币性分类。
1、 按流动性分类
资产按流动性排列,流动性强的在先,流动性
弱的在后;负债按到期日的远近排列,近者在先,远者在后;而所有者权益则按永久程度排列,永久性大的在先,小的在后。
(1) 资产:
流动资产:指现金及预期能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经营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 的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帐款,存货,待摊费用
长期投资:包括权益证券投资,债务证券投资,为将来经营而进行的实物资产投资,为支付退休金而设立基金,为偿还企业债券而设立偿债基金
固定资产:指经营过程中使用的经济寿命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无形资产:指不具实物形体而在较长时间内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资源,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专营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递延资产:指不能记入当期损益,而需在后续几个会计年度内摊销的各种费用,包括开办费,待摊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其他资产:指以上各类资产以外的杂项资产。
(2) 负债:
流动负债:指一年或者一个经营周期内需用流动资产或新的流动负债去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
用等。
长期负债:指无须在下一年或下一个经营周期内动用流动资产或承担新的流动负债去偿还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票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应付债券等。
其他负债:不属于以上所述流动、长期负债的杂项负债,包括递延所得税负债,长期预提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等。
(3)所有者权益:
投入资本:指企业所有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包括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
留存利润:指尚未以股利等形式分发给股东等的那部分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已拨定和未拨定两部分。
2 、按货币性或非货币性分类
(1) 货币性项目:
货币性资产:包括货币性流动资产和货币性非流动资产。
货币性负债:包括货币性流动负债和货币性非流动负债。
(2) 非货币性项目:
非货币性资产:包括非货币性流动资产和非货币性非流动资产。
非货币性负债:包括非货币性流动负债和非货币性非流动负债
第十八条现金流量表是以现金为基础编制的财务状况变动表。它以现金的流入和流出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动态情况,反映企业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全貌。
第十九条现金流量表是以现金流入与流出,汇总说明企业报告期内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筹资活动的动态报表,其编制方法分为直接法和间接法两种。
第二十条 现金流量表编制方法编制企业现金流量表应当分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计算,具体步骤如下:
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编制方法
(1)间接法和直接法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一项重要的指标,它可以说明企业在不动用企业外部筹集资金的情况下,通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负债、支付股利和对外投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通常可以采用间接法和直接法两种方法计算。
间接法:即通过将企业非现金交易,过去或者未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收入或支出的递延或应计项目,以及与投资或筹资现金流量相关的收益或费用项目对净收益的影响进行调整来反映企业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量。间接法以利润表上的净利润为起点,通过调整某些相关项目后得出经营产生的现金流量。
直接法:即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总括分类反映来自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采用直接法编制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时,有关企业现金收入和支出的信息可以从企业会计记录获得,也可以在利润表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整以下项目获得。
第一, 本期存货及经营性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
第二,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其他非现金项目;
第三, 其现金影响属于投资或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其他项目。
采用直接法提供的信息有助于评价企业未来现金流量,而间接法却不具有这一优点。
国际会计准则鼓励企业采用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
表,在我国,现金流量表也以直接法编制。
(2)经营活动流入和流出的现金主要包括的范围及填列如下:
第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包括本期销售商品(含销售商品产品、材料)、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和前期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和本期预收的帐款,扣除本期退回本期销售的商品和前期销售本期退回商品支付的现金。
第二,“收取的租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现金的租金收入,包括经营性租赁收到的租金,出租包装物收到的租金,以及融资租赁收到的租金收益。
第三,“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
”项目,反映企业销售商品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出口商品实际收到退回的增值税和其他增值税退回。
第四,“收到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如收到的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返还等。
第五,“收到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目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入,如捐赠现金收入、罚款收入、逾期未退还出租和出借包装物没收的押金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等。
第六,“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以及
本期支付前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期预付款项、小规模纳税人的购入商品支付的增值税额。
第七,“经营租赁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向其他企业经营租入资产支付的租金,包括企业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租入包装物支付的租金等。
第八,“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养老保险、待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困难补助、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
第九,“支付的增值税款”项目,反映企业购入商
品等实际支付的能够抵扣销项增值税额的进项税额,包括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实际支付的增值税。
第十,“支付的所得税款”,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所得税,不包括本期退回的所得税,本期退回的所得税在“收到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项目反映。
第十一,“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和预交的税金。
第十二,“支付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支付的除上述各项目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出,入捐赠现金支出、罚款支出、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现金支出、支
付的保险费等。
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编制方法
投资活动比通常所指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范围要广,包括非现金等价物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购买与处置、固定资产的购建与处置、无形资产的购建与处置等。
投资活动流入和流出的现金主要包括的范围及填列如下:
(1)“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以及收回长期债权投资本金而收到的现金。
(2)“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因股权性投资而收到的现金股利,以及从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资企业分回利润收到的
现金。
(3)“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因债权性投资而收到的利息。
(4)“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扣除所发生的现金支出后的净额。
(5)“收到的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目以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收入。
(6)“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7)“权益性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
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取得的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股票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
(8)“债权性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购买的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债券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支付的现金以及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
(9)“支付的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以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出。
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编制方法
通过现金流量表中反映的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可以帮助投资者和债权人预计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要求权,以及获得前期现金流入而付出的代
价。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主要包括的范围及填列如下:
(1)“吸收权益性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现金,包括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金实际收到股款净额(发行收入减去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2)“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发行债券实际收到的现金(发行收入减去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3)“借款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等借入的资金
(4)“收到的与筹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入。
(5)“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以
现金偿还债务的本金,包括偿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的借款本金、偿还债券本金等。
(6)“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为筹集长期使用的资金而发生的费用,由企业直接支付的发行股票和债券的费用。
(7)“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以及支付给其他投资单位的利润。
(8)“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包括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
(9)“融资租赁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
(10)“减少注册资本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因减少注册资本而支付的现金。
(11)“支付的与筹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目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出。
(12)“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项目,反映企业所持外币现金余额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的对现金的影响。
需要说明的是,为编制现金流量表提供所需的资料,企业应当按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类,详细记录各项现金收支。
第二十一条合并报表编制原因及作用编制合并报表的原因
从法律角度来看,控股合并后的控股企业与被控股企业仍然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实体;但从经济角度来看,他们实际上形成了一个统一的经济
实体。为了综合、全面地反映这一统一经济实体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以及资金流转情况,需要由控股企业根据两个企业的情况编制一套会计报表,即合并会计报表。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作用: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作用在于能够反映和报告在共同控制之下的一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括情况,以便满足会计报表使用者对该经济实体的会计信息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
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企业不得违反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违反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一)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三)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四)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五)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六)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企业通过前款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
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三)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四)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五)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在前款规定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
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第三十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第三十一条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
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是指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报表。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三十五条年度报告发布时间与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1) 公司概况
(2)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3) 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4) 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5)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条 各企业按要求份数报公司财务部,公司
汇总后上报有关部门。
(一)主管部门;
(二)行政部门;
(三)公司总经理、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
(四)董事会办公室;
(五)其他。
第四十一条 公司所属企业有权拒绝向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
第四十二条 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
计报告,并重点说明下列事项:
(一)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企业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和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的发放、使用和结余情况,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其他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信息;
(二)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
(四)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五)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企业依照本制度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第四十五条 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可以要求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对其内容保密。
第五章财务分析制度
第四十六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分析内容和格式,全面揭示经济活动及其效果,切实发挥财
务分析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适应于本公司的所有核算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单独核算单位。
第四十六条 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各项指标数值的计算填列。
1、各指标的计算口径和格式按附表一和企业财务分析表进行。
2、表中的计划数指各公司每年度的承包指标数。
3、工业企业应揭示工业产品销售率及上年同期对比的增减水平。
4、投资收益率指标只限于年度分析填列。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状况分析
从产量、产值、质量及销售等方面对公司本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一简单评价并与上年同期水平作一对比说明。
第四十七条成本费用分析
(一)原材料消耗与上期对比增减变化情况,对变化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二)管理费用与销售费用的增减变化情况(与上期对比)并分析变化的原因,对业务费、销售佣金单列分析。
(三)以本期各产品产量大小为依据确定本公司主要产品,分析其销售毛利,并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降低产品单位成本的可行途径。
第四十八条利润分析
(一)分析主要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主要业务利润按工业、贸易和其他行业分为产品销售利润、商品销售利润和营业利润)。
(二)对各项投资收益、汇总损益及其他营业收入作出说明。
(三)分析利润无成情况及其原因。
第四十九条资金的筹集与运用状况分析
(一)存货分析
1.根据产品销售率分析本公司产销平衡情况。
2.分析存货积压的形成原因及库存产品完好程度。
3.本期处理库存积压产品的分析,包括处理的
数量、金额及导致的损失。
(二)应收帐款分析
1.分析金额较大的应收帐款形成原因及处理情况,包括催收或上诉的进度情况。
2.本期未取得货款的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如比例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3.应收帐款中非应收货款部分的数量,包括预付货款、定金及借给外单位的款项等,对于借给外单位和其他用途而挂应收帐款科目的款项应单独列出并作出说明。
4.季度、年度分析应对应收帐款进行帐龄分析,予以分类说明。
第五十条负债分析
(一)根据负债比率、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及财务风险的大小。
(二)分析本期增加的借款的去向。
(三)季度分析和年度分析应根据各项借款的利息率与资金利润率的对比,分析各项借款的经济性,以作为调整借款渠道和计划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一条其他事项分析
(一)对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资产和负债项目作出分析说明(如长期投资等)。
(二)对数额较大的待摊费用、预提费用超过限度的现金余额作出分析。
(三)对其他影响企业效益和财务状况较大的项目和重大事件作出分析说明。
第五十二条通过分析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途径,包括:
1、根据分析结合具体情况,对企业生产、经营
提出合理化建议。
2、对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建议。
3、总结前期工作中的成功经验。
第五十三条财务分析应有公司负责人和填表人签名,并在第一页表上的右上盖上单位公章,如栏目或纸张不够,请另加附页,但要保持整齐、美观。
第五十四条各企业财务分析应在每月分析。各项财务指标说明
1.应收帐款周转天数=平均应收帐款×360 ÷本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2.流动资产周转天数=平均流动资产×360÷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3.存货周转天数=存货平均占用额×360÷本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4.销售利润率=销售利润(或营业利润) ÷销售收入 ×100%
5.产品销售率=产品销售成本÷Σ各产品产量×销售单价×100%
6.负债比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100%
7.投资收益率=税后利润÷所有者权益×100%
以上各项指标的平均占用额,指该指示的年初数与年末数的平均数。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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