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剖析报告 违反廉洁纪律案件剖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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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写案件剖析报告注意事项

        2009年10月11日11:00 

        案件剖析报告是检察机关结合查办职务(刑事)犯罪案件,深入分析发案因素,把握职务(刑事)犯罪发生及演变规律,制定有效对策,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提高检察工作水平和服务大局能力的一种重要载体。写好案件剖析报告对于积极履行检察工作职责,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剖析报告要体现“分析犯罪特点透彻,把握犯罪原因准确,提出对策建议有效”的基本要求。一般说来,撰写案件剖析报告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文体:兼有记叙文和议论文的特点,采用平铺直

叙写法;依据翔实,文风朴实;以事说理,论出有据。重要的剖析报告还应采用公文形式。

        2.文字:措词严谨、得体、适当、精炼,遣词注意运用“法言法语”和规范术语,除特定情形外一般不使用方言俚语;

        3.结构:案件剖析报告由标题、导语、正文、结尾、落款等部分组成。

        (1)标题:好的标题可谓是文章的灵魂。剖析报告一般分单标题和双标题两种,前者如“xxx受贿案件剖析”,个案剖析多采用此种;后者如“‘清水衙门’也腐败———某某地区殡葬行业贿赂案件剖析”。写法也可分直接入题、概括点题和归纳切题,前者如“xxx特大贪污案件剖析”,中者如“xx市商业贿赂犯罪现象透视”,后者如“xx县2001■2008年渎职犯罪案件剖析及预防”。

        (2)导语:即正文之前的引语,起导读的作用,有简介式、概括式和复合式三种。①简介式:如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进行剖析,导语部分可对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预防商业贿赂的重要意义等作简要说明,以引出正文,也便于读者理解和把握;②概括式:如对某一领域或地区渎职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则导语部分可概括地反映一定时期该领域或该地区渎职犯罪的基本情况、造成的社会危害及撰写剖析报告的主要目的,以引出正题,起到画龙点睛作用;③复合式:兼有上述两种特点,综合运用。

        (3)正文:这是精华部分,主要由案件特点、犯罪原因与预防对策三部分组成。个案剖析还应包括基本案情、案发经过及判决结果等情况。   正文写作的基本要求是描述犯罪背景,分析现象特点,揭示发生规律,预测演变趋势,提出有效对策或决策建议。①案件特点:分析案件特点一定要结合发案时间、所处部位,作案手段、方式、犯罪途径,主体身份、职务级别,涉案人员多寡,犯罪后果、社会危害、社会影响等案件具体情节和实际情况,有几点就分析几点,力戒空话、套话。②发案原因:应结合犯罪的社会背景、历史背景及特定条件、特定状况,注意从思想变化、犯罪目的、作案动机等主观因素和体制、机制、制度及管理上存在的漏洞、薄弱环节等客观因素两方面,全面解剖,综合分析,力求客观、真实、具体、到位,切忌蜻蜓点水,泛泛而谈。③对策研究:这是案件剖析报告最重要也是最有价值的部分。预防对策或建议应有理有据,合乎情理,针对性、可操作性、指导性强,避免公式化,防止不分对象、不分场合的“一是教育、二是制度、三是监督”的形式主义那一套。

        (4)结尾和落款:结尾部分比较灵活,可有可无。落款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对内则落款为撰写部门名称,如对外落款必须为院名。

        4.写作过程:依照写作程序就是明确思路,确定主题,精心布局,取舍材料,拟定提纲,起草报告,斟酌修改,最后定稿。

        据此,笔者认为,撰写案件剖析报告应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注重质量。案件剖析报告的生命在于其质量,特别是提供党委政府决策的案件剖析报告更要确保质量,宁缺毋滥,不能为了追求数量,特别是为应付考核而滥竽充数,以致影响案件剖析报告的声誉。

        二是精心选题。无论是个案还是类案的选择,都要注意考量是否具有典型性、是否有剖析价值。应选择一些新型犯罪、涉及新罪名、在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或某一领域发生的窝案、串案,或在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为党委政府关心的典型案件,或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案件,使剖析结果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和促进意义。

        三是态度严谨。撰写案件剖析报告一定要本着严肃务实、谨慎缜密的态度,不能主观臆断,更不能哗众取宠,追求轰动效应。提出的对策不但要符合法律法规,也要符合政策规章,如行业预防对策还要符合该行业的工作流程、工作职责等行业规章制度,防止凭主观意志办事而事与愿违。

        四是尊重科学。从统计学的角度来看,类案剖析和综合剖析应当注意标本个数即案件数量须满足分析所需的最低数量要求,换言之就是标本数量不能太少,标本越多,则结论越真实准确。否则仅凭极少的标本数量难以得出结论,甚至得出错误的结论。如某个行业、某一类别、某一时期的案件只有两三件,则不能据此开展全面剖析,或轻易草率地下结论。(作者单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省高校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剖析报告

       2006年以来,省纪委先后查处了河南财经学院原党委书记徐兴恩,周口师范学院原院长桂受益,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原党委副书记、校长张喜堂,郑州航空管理学院原党委书记冯志亮、原副院长刘晏宏、原东校区建设指挥部总工程师兼工程部主任苗晋强,新乡医学院原院长、党委副书记李荣堂等高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涉案人员均受到严肃处理。现将这些高校领导干部案件剖析如下:

      一、高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基本情况和主要特征

      已查处的部分高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基本情况是:徐兴恩在任郑州航空学院党委书记、河南财经学院院长和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在工程招标、施工,干部调整、人员安排等过程中向有关人员打招呼,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现金人民币共计62万元,接受礼金8万元;桂受益在任周口师范学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所送款物共计83.7567万元人民币、2000美元;张喜堂在任河南商专党委副书记、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承揽工程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贿赂30万元;冯志亮在任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党委副书记、书记、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及建设部指挥者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所送现金84.4万元;刘晏宏在任郑州航院副院长主管基建、后勤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7万元;苗晋强在任郑州航院后勤服务中心副经理、资产管理处副处长和新校区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工程技术组组长、办公室副主任、总工程师兼工程部主任期间,在与工程承包商和原材料供应商业务往来中,给予其便利和照顾,收受财物67.3万元和2000元代金券;李荣堂在任新乡医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款物共计47.5万元,收受礼金4.9万元,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获利25万元。

      高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从发案主体看,集体腐败、窝案、串案特征明显。高校公职人员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从事管理的党政干部,一类是从事教学科研的专任教师。从查处情况看,高校腐败的“主角”是前者,即院校领导或有关处室负责人,或主管领导与财会人员,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上共同受贿现象比较普遍。2006年12月,省纪委立案调查徐兴恩的违纪问题,郑州航院刘晏宏及河南商专张喜堂的严重违纪问题随即暴露出来。经查实,刘、张均为徐的老同事、老朋友,正是由于徐兴恩的穿针引线,不法商人刘防亮得以结识2位主管高校工程建设的领导干部并如愿在相关基建工程中中标。事后,刘多次给徐等3人送上“感谢费”,把这些高校领导干部全部拉下了水。

      (二)从发案领域看,相对集中于高校基建、财务和人事管理等环节。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在基建、财务、人事管理方面享有的自主权越来越大,高校领导干部的权力也越来越大。由于高校发展迅速、办学规模扩大,投资急剧增加,而相应的监督管理跟不上,腐败案件进人易发多发期。基建领域是腐败的“重灾区”。1999年到2007年的9年间,全省新建和改建学生公寓674.7万平方米,学生食堂104.3万平方米,分别是1949--1999年累计建成面积的5.1倍和3.8倍。一些不法商人不约而同地盯上了高校主管基建的领导干部。已查处的高校领导干部都曾在基建工程方面受贿:徐兴恩收受的51万元贿款、张喜堂收受的30万元贿款均是刘放亮给其的“好处费”;刘晏宏除收受刘放亮24万元贿赂外,还收受另外5名工程承包商13万元“感谢费”;其他人的受贿款项也主要来自承揽基建工程的不法商人。财务管理混乱是腐败的“温床”。高校领导干部对财务管理有直接支配权和很大的自主性,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使高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有了可乘之机。2004年9月,某高校负责人挪用公款200万元供该校工程承建商使用。2005年至2008年,周口师范学院先后多支付承揽其建设工程的两个公司款项269万元。人事权力过于集中是腐败的“病灶”。按照现行管理体制,高校对中层干部的任免、调整有着很大的自主权,并且这种权力又过分集中于书记、校长和分管人事的副书记、副校长中,致使人事管理极易发生腐败。2006年,在河南财经学院招聘辅导员和院系竞争上岗过程中,徐兴恩先后收受贿赂5万元。2002年底,桂受益由许昌学院调任周口师范学院院长,收受许昌学院基建处副处长田某5万元为其升迁提供帮助。

      (三)从涉案行为看,挖空心思,手段多样。一是以公事名义索要赞助,以求“名正言顺”。某高校负责人以学校争取升本科需要送礼的名义,让该校工程承包方某建筑公司拿出8.2万元现金购买礼品;同月,再次向其索要20万元升本经费;2006年9月,又以升本的部分费用无法从学校财务支出为由,向该校工程另一承包方索要现金40万元。二是特定时期集中受贿,貌似“人之常情”。经查,徐兴恩受贿62万元均发生在中秋、春节期间;刘晏宏收受的30万元,有10万元是在其子结婚时收的,其余20万元则是春节期间收的。三是掩饰作案手段,自觉“不易察觉”。以行贿人的名字开户存钱而由受贿人使用是受贿行为一个新的特点。2002年底,我省某建筑公司中标某学院学术交流中心建筑工程,该公司项目经理兰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1张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存入现金10万元送给该学院有关领导使用。二、高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原因剖析

      (一)思想认识偏离,自身改造松懈。高校领导干部普遍受过良好教育,一般具有高职级、高学历,多是教授、博士,他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都取得过一定成绩。但他们共同的问题是放松自身学习,忽视世界观改造,导致思想蜕化变质。在案发后的悔过书中,徐兴恩写道:“更深层次地讲,自己的灵魂深处早已受到了严重污染而且不为自己察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发生了严重偏离,脱离了一个共产党人、一个党的干部应有的轨道和标准。”刘晏宏案发后悲叹“送钱是送祸害,收钱是收定时炸弹”。

      (二)权力过于集中,管理很不规范。公办高校实行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校—系”二级结构或“校—学院—系”三级结构再加上职能部门进行权力配置。党委书记、校长是党委和行政“一把手”,统揽学校大权。这种权力结构沿袭了行政管理体制,极易导致权力过分集中。从已查处的案件看,这些高校都有家长型的集权人物,牢牢控制着资金分配权、人事管理权和项目审批权,把集体领导变为个人专断。从内部财务管理看,高校办学的经费来源既有预算拨款、事业性收费,,又有科研、社会服务、校办企业、基本建设、投资收入等,数额大,项目多,涉及面广。但与之相适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还很不完善。同时,学校筹款的机制和程序不公开,不纳入预算,不经过审计,有的财务把关不严,审批、复核、报销制度形同虚设,财务检查、审计监督流于形式;有的不经集体研究,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策,盲目投资,随意担保;有的不论金额大小,基本上实行主管领导“一支笔”签批制,内控缺失;部分高校财务人员素质较低,不能辨别经济活动的真伪,极个别人畏惧权势,不坚持原则,甚至与违法乱纪者同流合污。周口师范学院动辄多付合同几十乃至几百万元的利息,在财务部门竟能“蒙混过关”。(三)监督职能弱化,预警机制失灵。一是专门监督“先天不足”。从党内监督来说,高校纪委书记按惯例排在领导班子末位,缺乏相应的权威,对加强监督极为不利。就监察监督来看,公务员违纪违法行为可依照《公务员法》处理,高校作为事业单位难以参照执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主体是政府机构中的监察部门,高校监察机构难以适用;高校中党外人士的违纪行为也难以适用党内法规进行处理。就审计监督来看,目前高校主要是内部审计监督,这种审计往往注重账目,忽略实质,且多为事后审计,不具有足够的时效性,自查自纠的方式也不利于审计的独立性,消弱了其监管效力。二是上级监督“鞭长莫及”。按现行管理体制,高校领导干部一般由省高校纪工委进行监督。我省高校纪工委承担着监督全省近百所高校的任务,客观上难以及时、全面了解所有高校领导干部的行为并对其是否廉洁作出准确判断,上级监督无论从监督机制还是监督手段上都存在不少问题。三是群众监督“有心无力”。高等学校是知识分子聚集的地方,高校的干部、教师和学生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监督的强烈愿望,也有进行民主监督的能力,民主监督的基础较好。但这需要建立相应的平台和机制,同时对高校的社会监督也必须通过适当的渠道才能实现,当下恰恰缺乏相应的渠道和平台。

      (四)客观诱因增多,腐败成本太低。近年来,我省高校处于迅速扩张时期,普通高等院校已由1978年的24所增至84所,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数量由2.37万人增至120万人,普通高校平均规模由892人发展到1.29万人。基建工程、设备采购、教材图书采购、财务管理、招生收费等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相关领导干部和主管人员也成为建筑商、书刊发行商、教学器材设备商实施“糖衣炮弹”攻击的目标。同时,对腐败行为的惩处存在揭露不力和失之以宽的问题。不少人依然认为高校是“清水衙门”,缺乏对高校腐败问题的警惕性和预见性,社会大众难以想象有着教授、专家、学者身份的高校领导干部会有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他们自身也因为这层“外衣”产生侥幸心理。此外,相对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高校领导干部数量较少,被查处“落马”者更是少之又少,未能引起有关方面及社会公众的普遍的重视,也未能在高校产生应有的震慑、教育作用。

      三、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几点意见

      (一)严格执行权责明确的反腐倡廉建设责任机制。坚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体系。(1)充分发挥高校党委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切实担负全面领导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高校党委对反腐倡廉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负总责,纪委书记协助抓,其他党委成员分别负起职责范围内的直接领导责任,党政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真正形成齐抓共管、权责明确的高校反腐倡廉领导机制。(2)充分发挥高校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建立高校纪委牵头,监察、审计、组织、人事、财务、工会、民主党派等方面沟通协调的监督机制。(3)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通过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构建自上而下、全方位的目标责任体系。要把落实责任制和规范教育收费、招生“阳光工程”、设备采购、工程招投标等重点工作紧密结合,使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融为一体,将监督工作融入日常管理之中。严格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出现问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绝不姑息迁就。(4)实行对高校党建和党风廉政的量化考核和激励机制。建议在量化考核中细化考核项目,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加大党风廉政建设的分值权重,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党组织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中发现问题的,必须认真整改。

      (二)切实加强高校反腐倡廉教育。注重高校领导干部廉洁教育,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教育高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教,并抓好班子、带好队伍。要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建立领导干部定期对分管部门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的制度。针对领导干部的思想变化和心理特点,调整教育内容、手段和方式,结合招投标、设备物资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实行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建立预防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不断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把反腐倡廉与普法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不断加强高校廉政文化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发挥高校人文社科研究的学科优势和人才优势,加强反腐倡廉理论研究,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服务和支持。

      (三)健全完善高校基建、财务、人事管理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管理制约机制,强化源头治理。成立专门的招标管理机构,严格评标办法、程序和纪律,建立各部门间分工具体、责任明确的制衡机制。实施事前制约、跟踪审计,从不同角度对基建工程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动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高校财权的约束。强化重大财务决策集体审批制,重大经费开支和经济决策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强化经济责任制,定期对高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保证学校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各项制度,完善高校干部选拔任用决策机制,规范和监督高校党委负责人的用人行为;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错的有效机制;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内部监督制度;扩大师生的知情权,提高选拔工作的透明度,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健全高校干部管理制度,完善考核工作机制,健全考核程序,加大考核结果运用力度。深化人事体制改革,建立完善职称评聘制度、干部任免激励机制和人事调配制度

      (四)切实加强对高校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一是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和党委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采取法制、政策手段规范高校的办学行为,通过政策咨询、质量评估、检查督导等方式,对高校实行必要、合理、科学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教育质量、投资效益和教育公平。教育行政部门要与纪检监察机关密切合作,前移关口,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督,及时了解和掌握高校领导干部的思想和工作状态,发现违规违纪苗头,及时打招呼、早提醒。二是强化高校党内监督。必须把加强监督作为高校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建立高校党委内部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制约有效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切实发挥党委集体领导下校长分工负责制的作用,避免盲目决断和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广大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党代表大会的作用,防止权力过多地集中在高校党委书记手中。三是深化校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广大师生和离退休老同志的监督作用,确保权力规范透明运行。重点加大对人、财、物管理的公开力度,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规划、干部选拔任用、教职工聘任和晋级晋职等与师生利益关系密切的重大决策,涉及招生考试、教育收费、项目审批、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和学校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涉及高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重大问题,必须公开,接受监督。引入社会监督机制,促使高校主动接受来自社会公众特别是相关利益群体、新闻媒体、中介组织的监督。

      (五)创造条件充分发挥高校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要大力支持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05】44号号)要求,认真落实高校纪检工作领导体制、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高校纪委要在省纪委和高校党委双重领导下工作;落实监察处长列席校长办公会制度;要重视纪检监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交流使用,挑选那些政治素质高、作风纪律严、工作能力强的干部担任高校纪委书记,真正从组织上重视高校纪委工作。重视解决目前高校领导班子中纪委书记排名靠后问题,建议参照省辖市排序办法切实改变纪委书记权威弱化现象。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足量的专职纪检工作人员,并享受同级党政领导干部以政治、生活待遇。高校党委要切实加强纪检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落实纪检监察机构的办案专项经费、办案补贴等政策,为办案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六)加大对高校腐败案件的惩处力度。查办案件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面对目前高校腐败问题频发的严峻形势,必须进一步加大查办高校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保持严肃查处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必须坚决纠正查办案件影响教学、科研及经济活动的错误观念,确立查办案件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利于维护党的形象、有利于关心保护党员干部、有利于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观念。以查处在高校乃至社会上影响恶劣的腐败案件为突破口,以查处贪污受贿等权钱交易案件为重点,对受贿和行贿方都要严厉惩处。加大经济赔偿力度,务使腐败分子付出高昂的经济成本,解决腐败成本过低的问题。同时,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注重查办案件的质量和社会效果,深入剖析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查找深层次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堵塞漏洞,做到查教、查纠、查惩、查防“四结合”,达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目的和效果。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通过查原因、找共性,从制度、机制等源头上解决问题;对暴露出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打招呼早防范,及时出台规定,通过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训诫纠错起到廉政预警、动态监督、有效纠正、保护抢救的功效,最大限度地教育和保护党员干部。

      学院纪检部门对近年来省内高校腐败案件的剖析报告

      一、总体情况

      据了解,2006年以前我省(河南)检察机关查办的高校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很少。但近年来我省相继有一些高校领导干部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其中有些案件性质还比较恶劣,情节比较严重,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大。从全省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线索情况来看:2006年以来共受理举报高校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线索75件,其中贪污39件,受贿24件,挪用公款、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各1件,一般违法违纪8件;举报高校领导班子成员57件,院系领导18件;涉及本科类院校44件,专科类院校31件。从全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情况来看,2006年以来已立案查处高校领域职务犯罪案件56件80人,其中贪污贿赂5万元、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大案41件,县处级以上要案33人,厅级干部6人。比较有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河南财经学院原党委书记、院长徐兴恩(正厅级)受贿案,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原副院长刘宴宏(正厅级)受贿案,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原党委副书记、校长张喜堂(副厅级)受贿案等。目前还有一些案件正在初核侦查中。

      二、案件特点

      当前我省高校领域职务犯罪呈现多发态势和五大特点:

      1、贪污罪、受贿罪比例大

      从涉案罪名看,贪污罪、受贿罪占比例较大。在查处的80人中,涉嫌受贿或单位受贿的36人,占45;涉嫌贪污的28人,占35;涉嫌挪用公款的7人,占8.8;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的6人,占7.5;涉嫌行贿的3人,占3.7。如2、窝案、串案现象较突出

      据介绍,犯罪嫌疑人相互串通,共同作案,有的结成利益共同体合谋贪污、挪用公款,长期多次作案;有的相互介绍行贿人,共同索贿受贿;有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犯罪,私分国有资产。因此案件查办中往往是"拔出萝卜带出泥",查处一人带出一串,查处一案端出一窝。查处的80人中,属于窝案串案的43人,占53.8。如郑州航院原副院长刘晏宏案,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原党委副书记、校长张喜堂案均系由徐兴恩一案带出。经查实,刘、张均为徐的老同事、老朋友,正是由于徐兴恩的穿针引线,不法商人刘防亮得以结识刘晏宏、张喜堂并如愿在相关基建工程中中标。事后,刘防亮多次给徐等3人送上数额不等的"感谢费",把这些高校领导干部全部"拉下了水"。特别是在一些院校的基建工程环节,窝案串案现象更加突出,从校级领导到中层干部、一般工作人员;从行政主管、基建负责人到技术人员,凡是或多或少与基建沾上边有关联的,都多少不等地接受甚至索要建筑施工方的贿赂、礼金或者其他好处。在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款拨付、设备和材料采购等重要环节,建筑施工方和材料供应商多需上下打点,相关人员则借机"雁过拔毛"。3、基建、后勤、招生易发案

      在查处的80人中,在上述环节实施犯罪的有60人,占75。在基础工程建设环节,查处21人,占总人数的26.3,主要犯罪方式包括单位负责人收受工程承包商贿赂、暗箱操作发包工程,基建工作人员利用购买基建材料之机索贿受贿,财务人员利用划拨、支付工程款的便利对承包商吃拿卡要等。在招生环节,查处15人,占总人数的 18.8,主要犯罪方式有:利用担任主考或招生负责人的便利,接受考生家长所送好处费;利用招生之机,虚列费用支出,贪污自肥;利用招生之机私自收取学费、报名费等,用于个人支出。

      4、手段多样,隐蔽性强

      有的巧立名目,虚列支出,趁机套取公款。如河南大学护理学院原办公室主任王新建在任职期间,利用其负责成人教育招生和该校"新加坡护理奖学金项目"的职务便利,以招生宣传费、英语培训费和培训讲课费的名义,先后套取公款7万余元据为己有。有的为掩饰犯罪行为,以行贿人的名字开户存钱而由受贿人使用。有的利用传统节日、子女上学、结婚等特定时期以"礼尚往来"、"人之常情"外衣集中受贿。比如,徐兴恩受贿50万元均发生在中秋、春节期间;刘晏宏收受的46.5万元贿款,其中25.5万元是春节期间收受的;张喜堂受贿的30万元中,有10万元是其子结婚时收取的,其余20万元则为春节期间收受。

      三、案件剖析

      1、河南财经学院原党委书记、院长徐兴恩利用其先后担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和财院领导职务之便,通过给下属打招呼的方式,帮助不具备建筑资质的工程承包商刘某获得郑州航院和财院的水暖改造工程,并安排工作人员在学校与刘某结算工程款时给予照顾,刘某为表示感谢先后4次向徐行贿41万元;另外,徐还通过为请托人王某、蔡某子女安排工作,分别收取两人所送现金6万元、3万元。再如,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处原处长赵领群(副处级)在收到河南高校图书情报工作编辑部图书回扣款45.6万元后,未向领导汇报,也未将此款入账,在因公支出21.5万元后,将其余24.1万元吞为己有。如方光力在担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后勤服务中心副经理、经理和郑州航院新校区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正处级)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工程承包商和原材料供应商贿赂19.6万元,为他们在承揽工程、签订购销合同方面提供帮助。在后勤管理环节,查处20人,占总人数的25。主要犯罪方式有:利用购买教材、图书、物资装备之机大肆收取回扣,"明扣"转入"小金库"集体挥霍,"暗扣"则中饱私囊;假借办理劳动工资、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名义,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利用管理学校食堂、超市等便利,贪污挪用租金或收取承包商的贿赂。安阳工学院图书馆原馆长朱华平(副处级)利用购买图书的职务之便,收受图书供应商回扣12万余元,并将其中9.4万元据为己有。

      2、从发案过程看,不法分子对领导干部的拉拢腐蚀无孔不入。查处的80人中,绝大多数属于"被动"犯罪,是在行贿人或不法分子的"糖衣炮弹"的进攻下而走向犯罪的泥潭和深渊。不法分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往往紧盯高校领导干部,千方百计,无孔不入,极尽拉拢腐蚀之能事。有的打着老乡、战友、同学的旗号,利用亲情、乡情、友情和领导干部套近乎、拉关系,在建立较为密切的联系后就趁机行贿获得不法利益。有的利用领导干部生活情趣不高的缺点,经常一起打牌喝酒、洗澡泡脚,"联络感情",相互利用。

      四、启示

      从已通报查处的高校领导干部案件和群众举报情况来看,高校违纪违法呈现经济犯罪增多、涉案金额增大的特点,涉案人员大多集中在学校负责人和重要部门、重点岗位的管理人员,如工程建设、教材征订、招生收费等,社会腐败现象和不良风气对学校的侵袭和影响越来越大。因此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做好以下工作:1、认真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和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各高校书记、校长在做到廉洁自律的同时,要坚持一岗双责,一手抓组织教学科研,一手抓廉政建设。

      2、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之间要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机制。通过加强协作配合,推动查办预防高校职务犯罪和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开展。比如,建立联席会议和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员制度,共同研究问题,交流信息,通报情况;建立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移交反馈制度,使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能够得到及时依法处理,不构成犯罪的能够得到及时澄清和正名;建立检察建议制度和落实反馈制度,使检察建议更有针对性、可行性和权威性,被建议单位更易于接受、落实和反馈等。

      原贵州交通厅厅长卢万里腐败案件剖析

      卢万里,男,194411月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一个农民家庭。大学毕业后分配到贵州省煤炭工业局财务处,任主办会计。1977年调贵州省交通厅工作,198512月担任贵州省交通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1992年调任贵州省铜仁地区行署专员,后接任中共铜仁地委书记。19964月被任命为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同时兼任贵州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200111月,调任贵州省经贸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2002124日,卢万里用在湖南省某市公安局办理的化名为“张唯良”的因私护照从广东经香港出逃斐济共和国。2002416日卢万里被押解回国。20025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其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20021025日,中共贵州省纪委常委会议决定对其立案审查,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03710日,经贵州省委常委会议决定,开除党籍。

      20043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卢万里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偷越国(边)境一案,并于200443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卢万里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随案移送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卢万里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卢万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且有索贿情节;卢万里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对差额部分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卢万里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使用骗取的护照潜逃出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核准一、二审判决、裁定。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后,于20051216日对卢万里执行了死刑。

      一、 卢万里案件认定的犯罪事实:

      经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86月至20021月,被告人卢万里利用担任贵州省交通厅厅长、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先后多次索取、收受他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59万余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冻结了被告人卢万里的财产折合人民币5536.9万元,除受贿犯罪所得和合法收入外,尚有价值人民币2651万元的财产卢万里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21月下旬,被告人卢万里化名“张唯良”,使用虚假身份资料骗取护照,经香港出境逃往国外。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86月至20021月,卢万里利用其担任贵州省交通厅厅长、贵州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33次收受、索取他人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2559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共查获卢万里现金、存款、房屋等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5536.9万元。除卢万里收受的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2559万元和能说明合法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财产共计人民币326.9万元外,卢万里对价值人民币2651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二、卢万里腐败轨迹:

      (一)心理失衡  祸起对职位晋升梦想的破灭

      19964月,卢万里从贵州最贫困的铜仁地委书记重新回到贵州省交通厅,被任命为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同时兼任贵州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上任伊始,卢万里就全身心地扑到了正在开工建设的贵(阳)遵(义)高等级公路建设上,扑到了国道、省道改造的“保畅工程”上,在他的带领下,开工5年仅完成工程量20%的贵遵公路,仅用了十个月即提前完工。贵阳东出口公路也很快竣工通车。长达8780公里的国道、省道“保畅工程”基本完成,“黔路难行”的状况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改观。当贵州人民开始品味道路畅通喜悦之时,卢万里也开始成为贵州省各级党政领导、普通百姓和媒体所广泛关注的焦点人物。

      扎实的工作,创新的思路,骄人的业绩,无疑为卢万里攫取了丰厚的政治资本。成绩在使卢万里逐渐为各级媒体所关注而成为公众人物的同时,也在其心灵深处渐渐滋生出一种向党和人民伸手要权、要职的特权意识。在其后的1997年,当贵州省人民政府酝酿改选、并出现一位副省长的职位出缺时,踌躇满志的卢万里便当仁不让地将自己与这一职位联系到了一起,而改选的结果却使卢万里大失所望,原贵阳市长刘长贵(原贵州省副省长,因受贿罪被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被提升为分管工交的副省长。

      时年52岁的刘长贵的当选,使卢万里意识到自己从此升迁无望了,这一仕途晋升的变故成为了卢万里人生轨迹剧变的重要诱因。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来看,卢万里也确实是从这一转折点上滑向受贿犯罪的深渊的。据一些与卢万里共事多年的同志回忆,卢万里的这个转折并不太令人意外。长期以来,卢万里的确工作很勤奋,但他勤政廉政的背后渗进了太多的功利,他的种种努力都是为了实现其对更高权力的占有支配欲望。卢万里曾在原安顺地区挂职锻炼,两年的挂职即将期满时,当地一位主要领导曾对他热情挽留,卢万里对此盛情却置之不理,后在组织上明确表态将委之以常务副专员时,他仍未为之动心,而是表示要当就要当书记。此时的卢万里对权力的贪婪已经表露无遗。对于1997年贵州政坛这一变故对自己人生价值的影响,卢万里也曾有过深刻的反省。卢在“两规”期间曾写下长达23页的反省材料,在材料中道出了其时内心的苦楚:“刘长贵能当上副省长凭什么,还不是他会贪污受贿,有钱送大礼,会巴结领导吗?”,“仕途无望,我转向从经济上捞一把,如何去捞,我就是充分利用交通厅长和‘高开司’(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大搞权钱交易。我手中掌握着工程的发包权,承包商和包工头想要工程,就有求于我,这就是我很好的发财机会”,这些自白足见其内心失衡之心态,自我控制的道德天平和纪律规范也由此开始失衡和失去制约作用。

      尽管此前,卢万里已经开始在大权在握、辛勤奋斗的同时,出现了对金钱和腐化生活追逐的倾向,政治上失意后,卢万里转而从经济上寻求补偿和满足,这种心理失衡,成为了卢万里聚敛黑色收入最直接的导火索。卢万里在反省中写道:“我逐步忘记了思想改造,忘记了党的宗旨,以至使我自私、贪婪的本性暴露无遗。”于是,吃喝玩乐,收受贿赂,从不习惯到习以为常,“以致犯了大罪”。在中国多年来惩治腐败犯罪的经验中,其中一条便是对腐败犯罪中的“59岁现象”的总结。可以说,“59岁现象”是中国特有政治体制的产物,是公职人员基于对即将失去的公共权力支配力而产生的心理恐慌,从而大肆实施“腐败型”职务犯罪的一种特殊的犯罪现象。而1998年,对于年仅54岁的卢万里来说,这种心理失衡却提前来到了,基于对职位晋升追求而形成的功利目的的破灭,使其走上了疯狂敛财的不归之路。

      (二)权力失范  为追求经济补偿而疯狂敛财

      “好官激励”不复存在了,而“约束”本来就极为有限,价值判断标准的倾斜,为卢万里实施职务犯罪撤除了最后一道心理障碍;而现实职权运行过程中各项纪律、规范的软弱或者缺失,职权运行中各项潜规则的盛行,又为其犯罪动因的现实化提供了必要的外在条件和交易机会。身为安排上百亿财政资金的修路总指挥,卢万里不加限制的个人权力本来就是“财源”,要做的只是培养少数可靠对象为自己“行权”,分获权力套现后的实惠。

      作为贵州省交通厅的厅长、党组书记,卢万里集党、政大权于一身,在现行党政管理体制下,在交通系统内无人可对其制衡。交通系统政企不分、高度集权化的管理、运行模式,使得卢万里在拥有交通系统最高行政管理权的同时,还掌控着作为公路建设、运营实体的贵州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下称“高开司”)直接的管理权力。1998年至2002年间,贵州省重点公路建设的工作主要是由“高开司”来组织实施的,这一期间,由“高开司”组织实施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就达280多亿元,如此巨额的资金运营安全又由作为国家行政管理职权代表的同一人来行使,集双重权力为一体而又监督缺失的权力行使现状,无疑为其实施权钱交易犯罪提供了天然的犯罪温床。在权力的现实行使、运行中,以企业运营模式为主体的“高开司”,最终成为卢万里的个人领地,他可以随意越级提拔任用自己的心腹,使上下级之间形成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钱权交易关系。同时,也可以将行政管理权与企业运营权独揽于一身,利用行政管理权为任意行使企业运营权提供后盾和支持,从而自由地进行权力与金钱的交易。据检察机关查明,19986月至20021月,卢万里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3次收受、索取他人贿赂款、物价值2559万元。这些犯罪行为主要就是通过担任“高开司”总经理职务、行使企业经营权的过程中实施的,而其所行使的国家行政管理权则为其通过经营权从事权钱交易犯罪提供了最为有力的权力支持和屏障作用。其犯罪的主要手法既有直接通过不当行使职权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也有利用制度设计中的缺陷实施的权钱交易行为。

      (三)出逃海外  终遭谴返酿惊天大案获死刑

      卢万里案件的发案,肇始于199910月国家审计署派员到贵州审计国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调查。在此次调查中,审计署发现了贵州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违反有关规定,未实行招投标,将防撞护栏材料指定给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的情况。这一重要线索,引起了时任贵州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夏国华的重视,组织专案组进行查究。199912月,省纪委调查组查封了贵州省交通工程公司、省高速广告公司的财务账本及相关凭证,时任贵州省高速广告公司经理的杨明闻讯后立即潜逃。经查实,杨明之所以负罪潜逃,是因为在1995年和1998年贵新公路的防撞护栏波形梁的采购中,在上海先后注册公司居间购销,赚取价差数千万元。倘若此事败露,不但杨明将被判重刑,还会牵连出卢万里等一批腐败分子,卢万里等只得安排杨明出逃,一方面规避调查,一方面找相关的人订立攻守同盟,注销公司,毁掉账册,让重要知情人避风藏匿起来。

      在此案的查证过程中,又引出了19994月在贵新、贵毕公路建设中,卢万里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其下属杜连中与广东申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邵俊(卢万里之女婿)签订安全防撞设施合同,套取国家巨额国债专项资金的案件,并直接导致了邵俊的出逃。2001821日,邵俊在白云机场准备出境时被抓获。闻知此情,卢万里四处活动,并提供伪证干扰司法机关的调查,企图保释邵俊。从不承认邵俊是其女婿到承认邵俊与其女儿是同居,是他在国内“唯一的亲人”,在贵州省纪委领导面前哭诉哀求保释邵俊。200111月,国家审计署深圳特派办到贵州继续调查交通厅国债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时,得知卢万里的女婿邵俊已被公安机关刑拘,立即将主要案情报告国家审计署,国家审计署以《审计要情》向国务院领导反映了卢万里涉嫌重大经济违纪违法问题,国务院、中央纪委领导作了重要批示。为了不影响贵州的公路建设和查清卢万里的问题,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果断决定,交流卢万里任省经贸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大势已去的卢万里决定孤注一掷,2002124日,卢万里用化名“张唯良”的在湖南省办理的因私护照从广东出境,出逃斐济共和国。2002416日,卢万里被押解回国。2004510日,卢万里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05121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卢万里依法被执行死刑。

      三、原因探寻:

      卢万里案件是贵州交通史、乃至中国交通系统腐败系列案件中最具影响的案件之一,突出表现为:

      涉案金额巨大。自1997年以来,随着国家整治腐败的深入,全国已相继有11个省、市17位交通部门的厅长(副厅长)因违法犯罪或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批捕、查处以致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卢万里案件创下所有已案发的交通系统腐败案件涉案金额之最,经中纪委及贵州省纪委调查,卢万里及其亲属隐匿在各地的人民币、美元、港元、车辆、房产等款、物,折合人民币6064万余元,创下了交通厅长非法敛取财物的纪录。不仅如此,在“卢氏集团”已被纪委立案查处及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10余名系列违纪、犯罪案件中,已查出的涉案金额约为1亿1千万元,也创下了贵州省近年反腐败之最。涉及窝案众多。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卢万里为确保个人权力的畅通,还网罗、培养了一批梯队人物,形成了小有规模的“腐败集团”,卢万里案件在贵州省交通系统产生恶劣扩张效应的同时,还直接影响并带坏了一批厅、处级领导干部,从目前查处的案件情况看,已有2名厅级干部,7名处级干部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如,原贵州省交通厅副厅长张有德(涉案金额近500万元,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零6个月)、原贵州省重点公路建设办公室工程部主任兼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局长高光礼(正处级,受贿224万元)、原贵州省公路工程总公司原总经理廖勇(受贿715万元,贪污60万元,行贿90万元,已被开除党籍、公职,判处无期徒刑)、原贵州省桥梁公司原总经理甘鸿(收受贿154万元,侵占公款806万元)、原贵州省路桥工程公司原总经理何开智(贪污434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原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杨明(贪污公款1300余万元)、原贵州省交通工程公司原总经理杜连中(受贿252万元,贪污60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原贵州省桥梁工程总公司原副总经理杜瑞荣(受贿29万元,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原副总经理蔡义前(受贿18万余元,另有148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除已被判处相应刑罚者外,均面临着法律的公正裁判。

      影响最为恶劣。卢万里在大肆进行权钱交易,非法聚敛财富活动中,为确保腐败活动不被查究,总结并形成了一整套的犯罪规则。据卢在反省材料中供称,其受贿犯罪遵守四项原则,即,原则一:受贿对象严格选择。只能将不会被组织、政法机关注意的人、有生死之交的朋友以及最知心的、象兄弟一样的下级作为受贿的对象。为实现这一目标,卢积极网罗、培养了一批骨干人员,在权钱交易的基础上,卢授之以重要岗位,以为自己实施个人擅断的定标及其他权钱交易所用,形成了以其为核心的犯罪“铁三角”,共同实施渎职、腐败犯罪。原则二:诚实受贿。卢奉行受贿后要讲信用,得了别人的好处,就一定要在工程上给对方以回报的原则。秉承这一原则,一些不具备施工资质条件的建设单位混入投标者的行列,并被引入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建设中,一些标段出现严重质量事故,酿成了贵州公路建设质量的长期隐患。原则三:物色培植收钱对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卢万里拥有的赃款,大部分是他长期向团伙内少数几人索贿所得,其涉及人数少,犯罪手段也相对诡秘,发案几率减少,极易逃脱法律的追究。原则四:秘密收贿原则。收钱必须一对一,不能有第三者在场。不仅如此,卢还在犯罪行为暴露后,秘密转移妻子、儿女出境,并出逃境外,尽管其后被成功引渡回国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其出逃行为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其行为还被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童言白所效仿,童至今尚未被引渡回国。

      卢万里案件是新中国交通史上影响最为恶劣的腐败案件之一,由卢万里案件所引发的思考是深刻的,在认真探寻卢万里犯罪轨迹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内在和外在原因,以期建立相应的对策和机制,从根本上堵塞漏洞,建立起防腐、制腐的制度体系,从而推进交通系统、乃至整个国家的反腐败工作,其意义重于案件查处本身。综观卢万里案件发生、发展的过程,无论是在内在原因上还是在外在原因上都具有一定的标本功能。从内在原因方面考查,正如卢在自我反省材料中所坦言,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缘起于其对人生价值定位的失衡,目标选择的错位,以及放松自我教育、自我改造的结果,其观念的转变从浅层次分析可归因于畸形的、以工作谋升迁的功利观念,但从深层次分析则应归因于其对外在治腐环境的误识和误读,以及对腐败难以治理观念的趋同,这无疑是卢万里案件区别于其他交通腐败案件的重要方面。就此而言,从制度建设着眼,应在不断坚持对国家公职人员思想教育的同时,注重不同教育对象的个性化需求,强化和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效益性,应成为今后制度反腐建设中教育改革的当务之急。从外在原因方面来看,卢万里案件的发生,缘于国家在投资体制、权力运行机制以及干部激励机制上所存在的诸多制度性缺陷,内心动因与制度缺陷的结合所形成的犯罪机会,是犯罪现实化的根据,正是由于这些制度缺陷的存在,使得本应具有阻却犯罪功能的外在防范机制失灵或者无效,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四、教训总结:

      在深入分析卢万里案件发生的内、外在原因的同时,从根本治理交通腐败及公职腐败的高度,应当汲取的经验教训也是相当深刻的,主要有:

      (一)应警惕公职人员“工作并腐败”的人格分离现象,抑制“拒腐疲劳症”。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们党先后掀起五次反腐败斗争的高潮,这五次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一次比一次大,但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却日益严峻。从近年发案的一些重、特大以及群体性腐败案件的情况看,公职人员“工作并腐败着”的人格分离现象成为腐败犯罪的一种典型形式,有些公职人员台上大谈党风廉政之重要,大骂腐败行为之危害,台下却大肆侵吞公共财物,大搞权钱交易,对此,应在引起高度重视的同时及时完善治理的方案和对策。“工作并腐败着”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一方面,“工作”意味着腐败者均现实地掌控着一定的国家公权力,腐败均是通过对公权力的直接行使而衍生,公权力成为与货币、利益相对价的交易工具,有些腐败者在行使公权力中出卖权力获取巨额收益以积累职务晋升所需要的财富,同时又通过新的寻租行为进行更高层级的交易,谋取更高的权力行使机会,形成了坚固的腐败链条;另一方面,公职者在实施腐败犯罪过程中会逐渐形成一定的“潜规则”,为确保腐败犯罪的成功会通过其所把持的公权力强制推行该类规则,扫除“潜规则”运行过程中所遭遇的障碍,造成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甚至一个系统内正气难以生存,“潜规则”甚至在效力层级上高于“明”规则;“边腐边升、越腐越升”的结果,严重挫伤了公正官员对国家治腐的期待,给处于价值判断波动期的其他公职人员以现实的诱引,不仅强化了他们对外在腐败环境难以治理的消极心理,同时,为弥补不公平感和失落感,在痛恨腐败犯罪的同时,又去钻营腐败的门路,进行积极模仿或加入犯罪,导致窝案、串案的发生,集体性腐败在所难免。从本质上看,“工作并腐败着”的根本原因就是公职人员患上了“拒腐疲劳症”,对此,有学者提出,要在加强学习,打牢“管住自己”思想基础的前提下,关键做好三个方面:一是守住“警戒线”。要守住“警戒线”,就要校正人生坐标,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树立高尚的人生追求,生活上向低标准看齐,工作上用高标准要求,时刻牢记所肩负的使命和责任。二是绷紧“防腐弦”。面对金钱、权力、地位、美色等形形色色的诱惑,要耐住寂寞、守住清贫、挡住诱惑。“祸患常积于忽微”,“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绷紧“防腐弦”,要从“小恩、小惠、小意思”防起,防微杜渐。三是远离“污染源”。吃饭、打牌、跳舞、洗头、足疗、桑拿等等,事不大,却是不可忽视的污染源。[5]因此说,自我教育和自我控制是反腐拒蚀的关键。

      (二)应警惕“诚信”受贿现象,打碎腐败犯罪的“铁三角”。

      卢万里案件还暴露了“诚信”受贿的严重社会危害性问题。卢万里案件所查获的赃款大多来源于其受贿犯罪的所得,但其罪行的败露却并不是由于受贿犯罪而案发,究其原因,在于卢万里长期信守“诚信”受贿的原则。

      “诚信”受贿是近年来受贿犯罪的一个新的走势和重要特点,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治理腐败力度的加大,腐败治理机构也积累了丰富的查处受贿犯罪的经验,其中最为重要的经验就是通过突破行贿者的心理防线以突破整个案件的做法,腐败犯罪者也从诸多受贿案件的成功查处中“学”到规避侦查的经验,在受贿犯罪的形式上进行了必要的调整,表现为在谨慎选择行贿者的同时,还想方设法为行贿者谋取现实的利益,进最大可能满足行贿者的需求,这种新型的受贿犯罪形式,可谓“诚信”受贿。因而,所谓“诚信”受贿,是指公职人员为增加受贿犯罪的安全系数,而采取的先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受财物,或者在收受他人财物后一定设法满足行贿者的需求,否则退回所收贿赂的权钱交易形式。在“诚信”受贿的情况下,行贿方和受贿方各得其所,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遵守了“等价交换”的交易原则,受贿者依“约”取得了行贿人所提供的财物,但同时也向行贿者提供了因公共权力而带来的巨额收益。对于行贿者来说,因其投资收益率远远大于其成本,因而行贿者根本不会主动揭发受贿者的犯罪行为,且基于我国刑法关于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对合关系的规定,甚至会设法掩盖其犯罪行为,以图自保。“诚信”受贿加大了腐败案件的查处难度,增加了受贿者逃避法律追究的机率,成为了影响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的障碍,因此应充分关注这一现象,并迟早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机制。

      (三)建立国家公职人员不当财产预警制度,控制“黑金”积累,抑制腐败动机。

      从犯罪数额上看,卢万里案件创下了新中国交通系统腐败之最,数以千万元的巨额财产绝非短期内可以聚敛完成的,而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其犯罪事实并未被有关部门所察觉,深入分析其中的原因,在于我国在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及管理制度上所存在的重大制度缺陷,尽管国家建立了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但申报情况的真实度却没有任何有授权的机关予以确认,申报的功能被限制在了“自律”的层面,根本无法发挥制度设计者所期待的对公职人员财产进行动态跟踪监督的效果,加之没有建立特定的国家专业银行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收支进行动态的监管,因而使财产申报制度失去了动态监管的现实价值。公职人员实施腐败犯罪最原始的动因在于满足其对财富占有的欲望,如果有效的控制腐败收益的“资金流”,并建立公职人员不当财产预警制度,必然会有效控制腐败犯罪的发生。基于此,我们认为,应尽早建立四项必要的制度,以扼制腐败犯罪的衍生和蔓延。一是建立国家财政银行,管理公职人员的财产收支,将公职人员的收入强制纳入该专业银行管理的范围,规定公职人员所有财产收支和经济往来必须通过专业银行流转,严格禁止在非专业银行开设帐户,并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二是建立公职人员不当财产预警制度,赋予国家廉政机构对公职人员个人帐户财产流转情况检查权,加强国家银行与检查机构的联系,形成公职人员不当财产预警机制;三是建立银行与税务机构的联系制度,对所有公民超过一定额度的现金收入,由银行向税务机关提供情报,规定税务说明、登记制度,确定其来源的合法性。四是制定国家反洗钱法,防止公职人员隐匿、转移不正当财产,对为公职人员隐匿、转移不当财产的行为实行刑法规制。(四)应警惕贪官外逃,斩断贪官外逃的地下交通线

      中国的贪官走向世界,逃亡异国,是近年来已得到权威部门高度重视的中国反腐新问题。随着中国反腐风暴的骤起、反腐力度的加大,相当数量的腐败分子为逃避法律的严惩,在攫取巨额非法财产、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同时,开始探寻非法财产效益的永久化、最大化的实现途径问题,并逐步摸索出了“送子女、配偶出国、亲属海外定居——把腐败赃款转移出境——自己外逃”的新型腐败犯罪模式,给腐败犯罪的查处和追究带来了新的困难。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有超过4000名中国外逃贪官在海外“逍遥法外”,最保守的估计有50亿资金被他们卷走。贪官外逃严重败坏了党风党纪,有损于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影响了国家的整体形象,更为严重的是基于法律规定和意识形态差异的障碍,大批外逃贪官难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引渡回国受到应有的惩罚,即使通过外交努力谴返了犯罪人,但其非法转移的财产、犯罪人的亲属也难以被随同谴返,造成了现实中存在的在客观上造成了一逃了之、“牺牲一人,幸福全家”的消极后果,这些现象所传递的信息,尤其是贪官外逃后却能逍遥法外、逃避惩罚,将会使一些不法之徒纷纷效仿,从而加剧同类犯罪。由于我国相关法规和管理体制设计的不完善,防止资本外逃的“软硬件”尚不具备,金融外汇管制系统尚未建立起对大额资金外流进行有效监控的预警机制,一些腐败官员事先利用其所掌控的国家公权力同海关、边防系统的腐败分子相勾结实施超限额携带现钞的行为,以及国家护照管理上的诸多缺陷,为腐败资本的外逃预留了较大的空间,治理贪官外逃,斩断外逃贪官的地下交通线,成为当代中国反腐败战役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对此,应结合国家公职人员不当财产预警制度的构建,建立公职人员“资金流”的控制机制,从根本上消除腐败犯罪的内在动因,这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关键之所在。

      王怀忠案件剖析

        王怀忠,1946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贫寒之家,父亲早丧。上世纪70年代后期,任亳县某生产队记工员、大队党支部书记 、公社团委书记,80年代初期,任乡镇长、乡镇党委书记,1987年任亳县县长,进县委常委,1993年3月任安徽省阜阳地委副 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1995年10月任阜阳地委书记,1996年2月任阜阳市委书记,1999年10月任安徽省副省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安徽省九届人大代表。

        2001年4月6日在芜湖、巢湖等地检查粮食工作,同月被中纪委查出与肖作新案件有牵涉,在北京开会期间被双规。不久中纪委即以涉嫌经济犯罪对其立案审查。中纪委随即成立“407”专案组进驻安徽。2002年9月28日,被罢免人大代表职务,省人大同时撤消其副省长职务。监察部依照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给予王怀忠开除公职处分。检察机关依法对其逮捕。2003年10月初,中纪委通结束2年半调查,向社会通报王怀忠案查办结果。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决定给予王怀忠开除党籍处分。“407”专案组将王怀忠案件转交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2003年5月16日,王怀忠被告之有权委托辩护人。2003年6月13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3年7月13日,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03年7月28日。案件退回补充侦查。2003年8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03年9月27日。案件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03年10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2003年12月10日,早8点30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此公开开庭审理。

        王怀忠受贿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侦查终结,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出经验丰富的刑二庭庭长刘丕法担任审判长,他曾经审理过山东省原政协副主席潘广田、济南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徐宗涛等一批大案要案。担任公诉人的是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王环海为首的三名优秀检察官。曾经为肖作新担任辩护律师的安徽亚太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林和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新一起,为王怀忠担任辩护律师。

         8点30分,被告人王怀忠被法警带进法庭。这位昔日无限风光的副省长站在被告席上,看起来比以前瘦了许多,深灰色的西装还算平整,头发纹丝不乱却也现出白发,表情似乎还算平静。

        据检察机关指控,1994年9月至2001年3月间,王怀忠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7人或单位送的人民币236 万元,澳币1万元(折合人民币6.1万元),索取4人或单位人民币27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经查实王怀忠家庭总财产达941万余元,除去受贿所得及正常收入88.1万元,王怀忠还对其拥有的价值人民币480.58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994年9月,阜阳飞龙皮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杨晓明因偷漏税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拟拘留,时任地委副书记、地区行政公署专员的王怀忠从中协调,与9月30日使杨被取保候审。1994年12月,杨知道王怀忠在海南考察,与妻子赶到海南兴隆温泉度假村,送给王6万元。   在检察机关指控王怀忠的7笔受贿事实中,行贿人都是个体私营老板。权力和地位,在王怀忠手里成了为这些老板服务的工具。据公诉人介绍,为了满足部分老板的私欲,王怀忠在房地产开发、土地批租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批准为他们的公司减免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及其它应上缴的费用,动辄几十万元,甚至上千万元,最终造成国家损失4162万元。

        王怀忠经常在酒桌上召开所谓的协调会,老板提出要求后,立即打电话,通知有关人员赶到喝酒现场,当即作批示,当即落实。王怀忠不遗余力为老板们消灾,老板们自然有丰厚回报。

        1998年10月至1999年上半年,仅仅半年多,王怀忠先后4次收受阜阳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某等人110万元。当时,正是阜阳市的多事之秋,市里正在全面开展“三讲”活动,大搞廉政建设;市长肖作新正在接受查处,王怀忠是调查小组的主要成员之一;另外,有关部门也正在进行王怀忠能否升任副省长的考察。

        “在这个时候收受110万元,我不是找死吗?”王怀忠受审时这样辩解说。

        可实际上,在利益面前,王怀忠早已把党纪国法抛之脑后。1998年10月,马某为感谢王怀忠在一个房地产项目拆迁征地问题上帮忙,送上30万元。王怀忠说:“好好干,以后有什么事情再找我。”1999年1月,马某的公司与其它公司发生冲突,王怀忠帮忙协调平息了,又送上40万元。一个月后,为了征一块地,马某在市府大院找到王怀忠,当时王怀忠正要出去,在车里当即签字表示支持,随后马某又送上20万元。1999年下半年,马某请他协调为一座加油站办理土地手续,再奉上20万元。

        阜阳市某酒店董事长刘某在酒店二期工程扩建中遇到拆迁问题,找到王怀忠帮忙。王怀忠亲自主持召开协调会,并先后两次要求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阜阳办事处为酒店解决建设资金320万元。刘某案发后对办案人员说,王怀忠多次对他讲,没有他的帮忙,酒店不可能这么红火。1999年8月的一天,王怀忠遇见刘某,说:“你韩大姐病了,住在酒店里,你也不去看看?”刘心领神会,送去20万元。

        2000年10月,中纪委等有关部门开始对王怀忠进行调查。犯罪事实暴露后,王怀忠试图通过行贿手段,对抗有关部门的调查。

        王怀忠经人介绍认识了化名陈思宇的骗子。陈自称认识中纪委领导,可以为王怀忠反映问题。正在四处活动的王怀忠喜出望外,自认为抓住了救命稻草,看到了阻碍调查的希望。他先送上土特产,又送上10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和1幅画。

        没多久,陈思宇又进一步提出疏通关系需要200万元的要求。此时的王怀忠已如惊弓之鸟,对陈的话深信不疑,并幻想着陈可以为他摆平此事。为了筹措这200万元,王怀忠打电话给私营老板李某。王怀忠曾为李某公司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固定资产投资调节税等700多万元,为此造成政府土地纯收益损失400多万元。李某为了不得罪王怀忠,设法筹措了200万元,给王怀忠送去。

        其实,王怀忠许以重资的陈思宇只是一个骗子。得知被骗后,王怀忠懊恼不已。

        多行不义必自毙,谁也救不了以身试法者。曾经大权在握的王怀忠终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一手酿成的苦果只能自己吞下。

        2003年12月29日上午,王怀忠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济南一审宣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怀忠在1994年9月至2001年3月,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贿赂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另有480.58万元个人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庭依法判决,王怀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怀忠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王怀忠被施行注射死刑。

        案发后,阜阳市有的干部对办案人员说:“王怀忠的问题不仅是他本人经济犯罪的问题,更严重的是他给阜阳带来的灾难是全方位的。在王怀忠主持工作的几年中,阜阳错失了多年以来少有的发展良机,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

        阜阳市地处黄淮海平原南端,民风淳朴。由于王怀忠的犯罪行为,使本来就不发达的阜阳地区雪上加霜。在法庭审理阶段,公诉人历数了王怀忠案对当地的几大危害。

        危害一:严重败坏党风、涣散民心

        想用谁就用谁。王怀忠任阜阳市委书记期间,经常把主管人事工作的书记和组织部长找来,当场口述干部任命名单。

        1998年12月,王怀忠一次提出75名干部的任命意见,让组织部长作为组织部的意见向书记办公会汇报,对有不同意见或考察明显不合格的干部,仍强行安排。阜阳市原来的两个干部因和王怀忠个人关系密切,王力排众议,安排他们任副市长,后来两人均因受贿被立案查处。

        上行下效。阜阳市的干部管理一度极为混乱。在王怀忠案件查处期间,安徽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查案件94件,涉及47人,涉案近亿元。

        危害二:搞虚经济

        “数字报大点,又不交税”。王怀忠在阜阳任职期间,违背经济规律,虚报浮夸,以捞取政治资本。王怀忠经常说:“数字报大点,没关系,又不交税。”

        1995年,阜阳地区在制定“九五”规划时,王怀忠对有关部门制定的增长率十分不满,一再要求重新修订拔高。在其亲自主持下,制定了“九五”期间阜阳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22%的计划,而阜阳市政府2001年的报告显示:实际情况仅为年均增长4%左右。据一份资料统计,1995年-1999年,阜阳市财政债务总计11.1亿元,到2002年尚有债务余额7.8亿元,截至1999年底,各县累计财政欠发工资达4亿元。1999年后,阜阳进入偿债高峰,仅1999年,省财政就从阜阳的预算中扣款1.7亿元。债务负担和预算扣款使阜阳市财政收支矛盾更加突出,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危害三:扰乱正常的土地开发管理制度

        出让土地随心所欲。王怀忠在阜阳任职期间,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超越权限,直接干预土地批租和出让事务,造成阜阳市许多开发商申请使用土地不去找土地主管部门,而是直接找王怀忠。

        王怀忠根据开发商的要求对城区土地出让,包括确定出让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价格等,全面进行不法干预,造成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调查资料,1993年-1999年,阜阳城区共出让国有土地179宗,其中王怀忠利用职务便利,批条子、开协调会,直接插手干预79宗土地出让事务。阜阳市一些权力执掌者纷纷仿效,造成阜阳市城区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损失累计高达4亿多元。   危害四: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群众为“除害”庆贺。王怀忠的所作所为,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王怀忠被“双规”的消息传出后,阜阳市百姓自发上街,燃放鞭炮以求庆贺。阜阳人都知道王怀忠是孤儿,是贫苦的乡亲们把他拉扯大,是共产党把他培养成人。王怀忠之所以落到今天的下场,主要是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忘记了党的宗旨。

      郑筱萸案件剖析——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

              郑筱萸,作为首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肩上,本应挑着13亿中国人的用药安全。

      然而,这名共和国的原最高药监官眼中,不是重如泰山的责任,而是多了“寻租”本钱——近十年时间,他以权谋私,直接或通过其妻、子多次收受贿赂,款物合计649万余元。面对责任,他玩忽职守,擅自同意降低药品审批标准,滥发药品文号……

      2007年7月1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郑筱萸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两罪并罚,被执行死刑。

        肃贪·反腐风暴席卷药监界

      事实上,中国药监界的腐败之风,早已引起了中央纪委、监察部及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郑筱萸离职前后,一场反腐风暴在中国药监系统迅疾掀起——

      2002年,原浙江省药监局局长周航因受贿折合约400万元被判死缓,成为中国首位落马的省级药监局长;

      2005年7月,郑筱萸退休仅半月余,曾担任其秘书的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及妻子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

      2005年11月,中国药学会咨询服务部主任刘玉辉被捕;

      2006年1月,同样曾担任郑筱萸秘书的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和该司化学药品处处长卢爱英、国家药典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王国荣被立案调查;

      2006年11月,中国药学会副秘书长刘永久被捕;

      2006年12月,因涉嫌受贿,郑筱萸及其妻儿被正式立案调查……

       “对郑筱萸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彻底查清,依法严肃处理。”2007年1月24日,听取了监察部就郑案调查的情况汇报后,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要求。

      随着调查深入,郑筱萸涉嫌受贿数百万元、药监工作严重失职渎职的“权力黑幕”被层层撕开。此后,他受到行政开除处分,被撤销全国政协委员资格,被开除党籍,并被依法逮捕……

      庄严的法庭上,一审法院认定: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郑筱萸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刘耐雪、其子郑海榕,非法收受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法院还认定,郑筱萸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犯有玩忽职守罪。

      郑筱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6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郑筱萸的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

      对郑筱萸案件的查处,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严厉惩治腐败的坚定信心和决心,体现了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重视。

      寻租·“权力家庭”受贿649万余元

      在郑筱萸高达649万余元的受贿簿上,最多的一笔来自浙江某集团公司:1997年至2006年,郑筱萸通过其妻刘耐雪、其子郑海榕,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以顾问费、股份收益等名义给予的财物共计292万余元。

      9年间,从每月2000元的顾问费,到一笔免去近200万元住房首付款,随着郑筱萸的权力扩展,其与家人的受贿行情“水涨船高”。

      官员手中的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郑筱萸的权力,却成了他与家人共同获利的“摇钱树”。

      药商投之以桃,郑筱萸报之以李。2000年夏,浙江一制药公司负责人得知国家鼓励生产某种新药,便找到了郑筱萸。7月18日,郑筱萸对该公司直接送来的申报项目报告作出批示。不到一周,药监司就“飞速”地发文同意。为此,这家药厂的负责人特意将郑海榕约到香港,送给他一张100万元港币的现金支票。

      当检察官讯问郑筱萸:“如果郑海榕不是你儿子,他们会送他100万元港币吗?”郑筱萸回答:“我想不会。因为他们是冲着我手中的权力送钱的。”

      错位·首任“掌门”玩忽职守

      1998年3月,伴随机构改革,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药政司等合并组成副部级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医药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出任首任局长。

      国家设立这一新机构的初衷,是按国外成功经验将药品收归一个行政部门统一监管,更好地保证13亿民众的用药安全。新机构的成立,也给了人民群众莫大的期待。 不幸的是,新机构首任“掌门”郑筱萸却以权谋私、收受巨额贿赂,忽视了肩上的千钧重担——十几亿中国人的用药安全。

      郑筱萸的目中无“责”,在2001年到2003年一项被他称为“浩大工程”的专项工作中暴露无遗。这一名为“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涉及许多种药品,直接影响全体中国人用药安全。

      如此重大的全局性工作,没有调查研究,没有听取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没有局部试点,没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甚至没有经过局党组和局务会议集体讨论。2001年4月10日,郑筱萸违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自己大笔一挥,签发187号文件,启动了换发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

      由于换发文号工作量太大,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187号文件出台9个月后,郑筱萸又大笔一挥,签发了582号文件,从实质上降低了药品审核标准。

      在审核降低标准,仅进行形式审核和抽查的情况下,专项小组还是发现了一些不符合条件、不应换发的药品。这些药品的资料被工作人员放进红色夹子,称为“红夹”药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的有关文件规定,这些药品应该以假药论处或撤销批准文号。然而,郑筱萸没有经过局里集体讨论决定,擅自同意注册司的请示,让审批底线被再次突破。

      法庭上,郑筱萸也不得不承认,这是把违规的药品变成了合法的药品。

      黑洞·“带病”审批留下隐患

      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本是提高人民用药安全的“民心工程”。因为郑筱萸的玩忽职守,变成了“带病”审批。

      专项工作进行中,药品造假的举报不断,其中包括吉林某公司生产的注射药品。该药品被举报原始材料造假,一直未获得换发。2004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派人到当地调查,没有找到原始档案。调查组由此建议:缓发批准文号。

      然而,郑筱萸亲自指示:注册司先给换发批准文号,再继续调查。

      此后一个月,工作人员终于查清,该企业的确是通过造假方式取得的原始批件。虽然郑筱萸批示要处理此事,但当有关部门提出尽快处理的请示,却在他手里没了下文。

      一年后,郑筱萸从“掌门”位置退休,这个造假获得的批准文号仍未被撤销。

      郑筱萸受贿渎职“示范”在前,药监系统内的一些人也把更多精力放在了为企业跑关系、帮企业办事情上,权力异化,出现了一批“蛀虫”。一些药监官员以各种名义投资、入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中获利;有的在药品注册中与中介、企业勾结,买卖资料,造假,倒卖批文等。

      吉林省药监局原副局长于庆香,为企业违规办理药品批号,受贿上百万元;陕西省药监局原助理巡视员米养素,因涉嫌在2002年药品换号工作中收受企业贿赂,被省纪委立案调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为多家医药公司申请的医疗器械产品获得批准生产提供帮助,受贿款物折合人民币百万余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5年;2007年7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警钟·腐败分子不容藏身

       “郑筱萸被判死刑!”

      一审消息一经公布,便成为各大新闻媒体、网站的热点话题。公众纷纷留言表示支持:对于药监系统出现的问题,郑筱萸难辞其咎。这个结果,是党和政府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最好证明。

       “郑案的审理,寓国家反贪决心、坚持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和遵循法治规则于一体。”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认为,这显示了国家以法治手段惩治与防范贪贿犯罪的决心和理念。“即使对位高权重的高级干部,一样严惩不贷。”

      2006年以来,为消除郑筱萸等人严重违法违纪造成的不良影响,药监部门开始大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切身利益。2006年9月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已换发的药品批准文号开始全面清理。截至目前,该局先后组织72个工作组,现场核查药品品种,撤销不符合规定的注册申请和药品。

      针对郑筱萸等案暴露的行政审批漏洞,为期5个月的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取消和调整工作目前正在开展,以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源头防腐。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党中央强调,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依照党纪国法,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惩处腐败分子。

      郑筱萸案又一次向全党全社会警示: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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