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损失等不良后果,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质量事故的事件。质量问题是指在工程建设、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由于质量原因,不能满足标准和使用要求,而造成修补、返工、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未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质量事故的事件。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来访等形式反映质量问题的活动。
(三)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通报,对公司各单位的信誉和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并填报《工程质量事故快报表》(附表1:ZJLJ-安质39-表01),24小时内提交书面正式报告。
(二)发生重大以下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快报表》(附表1:ZJLJ-安质39-表01),48小时内提交书面正式报告。
(三)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并填报《工程质量事故快报表》(附表1:ZJLJ-安质39-表01),48小时内提交书面正式报告。
(四)发生一般质量问题,各单位按照《中交路建质量月报情况表》和《中交路建质量信息报表》报中交路建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
(五)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项目名称、地点、项目负责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2.事故发生的时间、部位及现场情况;3.质量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6.向相关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7.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8.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及相关支持性资料。
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及时、准确地查清质量事故经过和原因,总结汲取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做好责任追究和警示教育。建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中交路建领导报告,同时按规定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按照中交路建统一部署,尽快成立由中交路建总经理为组长,主管领导为副组长,安质部、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专家为成员的质量事故调查组。
发生一般质量问题,中交路建所属各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尽快成立由公司总经理为组长,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专家为成员的质量事故调查组。
(三)查明责任单位、责任人;
(四)组织提出处理建议方案;
(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六)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提出处理建议;
(七)配合政府做好质量事故调查;
(八)撰写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技术鉴定和试验检测报告,当事人的自述材料,直接经济损失材料,发生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文件等附件资料。
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2.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交路建主管负责人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1.连续发生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的;2.瞒报、谎报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3.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对事故单位的信誉和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交路建主要负责人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1.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2.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对事故单位的资质或中交路建的信誉和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重大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现场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撤职并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中交路建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质量问题的,给予现场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撤职并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撤职处分,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中交路建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同时存在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违反强制性标准,及出具虚假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加重一级处罚。
(六)已发现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贻误时机,导致质量事故或者重大质量问题的发生,给予现场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加重一级处罚。
(七)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发生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或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或者指使有关人员阻扰、妨碍事故调查的;或者逃逸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降级或撤职处分。
(八)质量事故或者重大质量问题发生后,未采取相应纠正预防措施,在一个年度内导致类似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再次发生的,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加重一级处罚。
(九)对及时报告质量事故(问题)信息、真实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打击报复人员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元(含)至1000万元的重大质量问题的,酌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0-30%的经济处罚;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重大质量问题的,酌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40%的经济处罚;4.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质量问题的,酌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50%的经济赔偿。
(二)对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酌情处以直接责任者罚款金额的30~50%的经济赔偿。
(三)对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有意缩小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降低事故等级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的10%-60%的经济赔偿。公司分管质量领导审核后,提交中交路建纪检监察部门。
各行业质量事故分级标准
一、公路工程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1.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2.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3.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事故报告: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附表一)。
二、水运工程《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试行)》(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及其分级标准: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质量问题:在施工阶段及质量保修期,因质量较差,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经返工或修复才能达到合格要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达不到合格标准、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二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至100万元;
2、小型水运建筑物降低使用标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二级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50万元;
2、水工主体工程因永久性缺陷而造成使用不便,或严重影响建筑物美观。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工程倒塌、报废、降低使用标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25人(含25人)以上;
2、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五万吨级以上码头(内河万吨级)、船坞,五千吨级以上船闸主体垮塌。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4人(含24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万吨级以上码头(内河千吨级)、船坞,千吨级以上船闸主体结构垮塌。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含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万吨级以上码头(内河千吨级)、船坞,千吨级以上船闸降低使用标准。事故报告: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部派出机构归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项目法人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
(一)由国家立项的水运工程(包括支持系统有关的工程项目),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报交通部水运司和部基本建设质量总站。
由部派出机构管理的水运工程项目,要同时抄部派出机构。
(二)其它大中型水运工程项目的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在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还应报交通部水运司和部基本建设质监总站。
(三)地方管理的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报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质量监督站。
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小时内按总站,并在10小时内报出水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四、事故发生单位在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报告的同时,也要报告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监理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监理单位要按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作好有关工作。
三、铁路建设工程依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2.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四)具有下列情形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
(五)具有本办法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逾期不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表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质量问题质量问题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一般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二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水工主体工程因永久性缺陷而造成使用不便,或严重影响建筑物美观。三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工程质量大事故二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150万元以下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2.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一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小型水运建筑物降低使用标准。重大质量事故一级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三级
1、死亡1-9人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3、两万吨级以上码头(内河千吨级)、船坞,千吨级以上船闸降低使用标准。重大质量事故工程质量重大事故三级
1、死亡1~9人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2.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二级
1、死亡10-24人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3、两万吨级以上码头(内河千吨级)、船坞,千吨级以上船闸主体结构垮塌。二级
1、死亡10~29人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一级
1、死亡25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3、五万吨级以上码头(内河万吨级)、船坞,五千吨级以上船闸主体垮塌。
一级
1、死亡30人及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注:主要依据《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等。
工程质量事故快报表填报单位:(章)编号:ZJLJ-安质39-表01工程名称项目负责人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直接经济损失伤亡情况设计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监理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监督单位名称项目交付、交验、使用情况事故经过及初步原因分析采取措施主管领导:填报人:联系电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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