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书范文
投诉书范文(一)
投诉人: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xxxxxx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xxxx
委托代理人:张笛 xx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成都市金盾路35号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xxxx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xxxx
邮政编码:610072
联系方式:xxxx
本单位于**年xx月4xx日向被投诉人对“xx省xx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xx,包号xx]” 中标结果公示提出质疑,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21年xx月xx日做出的质疑答复,现向你部门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
1、被投诉人收到排位靠后的中标候选人书面质疑以及宣布废标后均未通知投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政府采购法》、《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且投诉人因此提出置疑后被投诉人的回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被投诉人的不法行为。
2、被投诉人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的有关情况答复前后矛盾,由于复审实质性的改变了评审结果,并且损害了投诉人的切身利益,请求彻底调查复审的真实情况。
3、被投诉人宣布流标(实质应为废标)无事实依据,由于该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被投诉人宣布流标应无效。请求根据《政府采购法》、《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被投诉人依法确认投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事实依据:被投诉人于**年xx月xx日在xxxx网发布“xx省xxxx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结果显示包号xx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投诉人,不久被投诉人又于2021年xx月xx日发布中标结果公示:第xx包流标。此后被投诉人一直未通知废标理由,仅在2021年xx月xx日口头答复,本次流标原因是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后,有其他投标人质疑,所以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了复评,因未取得一致意见,所以宣布流标。由于首次质疑及废标理由都无书面材料,投诉人只有依据被投诉人的口头答复提出书面质疑,而被投诉人于2021年xx月xx日的书面答复与先前不一致,而且难以让人信服。
一、《政府采购法》对于质疑后处理及废标宣布均有明确的程序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第三十六条规定: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被投诉人两次都未通知投诉人,仅依据xx省的规定,认为只需要回复质疑人即可,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而且投诉人所引用的规定作为地方性法规本身就不能违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被投诉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后,排位靠后的中标候选人质疑第一中标候选人(即投诉人)存在问题,被投诉人未书面通知投诉人,以及宣布流标(实际应为废标)后未将废标原因通知投诉人,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此外,被投诉人在答复中所谓已在xxxx网公告是编造事实,投诉人及其他供应商从未见到公告。
二、复审对于是否要求被质疑供应商澄清问题,确实是视情况而定。但是由于复审实质性改变了中标结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过程,当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被投诉人对复审情况答复前后不一致: 2021年@月@日被投诉人口头答复“因为复审时评标委员会未取得一致意见,所以本次招标流标(废标)”,而等投诉人就此提起书面质疑后其回复又改成“评标委员会中有专家认为质疑供应商(即投诉人)未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所以,复审过程中专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复审结论是否合理;被投诉人是否故意篡改了复审结果等,需要主管部门调取招投标全部卷宗和对被投诉人和投诉人进行调查后才能清楚。
三、被投诉人书面答复称“经复审,评标委员会中有专家认为质疑供应商(即投诉人)未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该答复无法让人信服的。首先,如果仅有一名专家或少数专家认为投诉人未满足实质性条件,而多数专家认为投诉人能满足,那么仅以“有专家认为投诉人存在未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就取消投诉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这是不合法的。实际上,投诉人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主管部门可以调阅本次招投标文件核实,在调查核实后应该责令被投诉人依法确认投诉人第一中标候选供人资格。
综上所述,由于本次招标被投诉人存在程序和实体违法,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请求主管部门对此进行彻底调查,依法纠正不法行为,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财政厅
投诉人:(签名并盖章)
二0xx年xx月xx日
附件:1.投诉书副本xx份(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各一份)。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书范文(二)
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投诉人名称:xx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xx省抚州市迎宾大道218号
联系电话:*******
联系人:何滋滋
被投诉人名称:xx制药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名称:xx生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xx市高新技术开发区1477号
联系电话:020—******投诉人因被投诉人侵权事由,特向贵局投诉。
投诉请求:
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珍视明”调理液,当场销毁所有侵权产品。
2、对该企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处罚。
3、赔偿我司经济损失。
投诉事实和理由:
近日我公司在市场上发现有一种名为“珍视明”益视调理液的产品。此产品由香港百年医圣药业有限公司监制,xx生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品,xx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为(**)青卫监保健字第620号。该产品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理由如下:
我司“珍视明”牌滴眼液在全国眼科用药中药类综合排名第一,已成为国内防近护眼产品第一品牌。珍视明商标于2021年2月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5类上获得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1520501。同时还申请了注册号为3721519的第5类商标,该商标作为我司核心商标被广泛使用,并被授予“xx省著名商标”。目前正在积极申请驰名商标。对方对公司“珍视明”产品及商标的知名度不可能不知晓,却刻意套用我司“珍视明”商标,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我司企业形象和声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依据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确属侵犯我公司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该两家厂商生产出售“珍视明”调理液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我国《商标法》第52、53、55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51、52条等相关法律,特请求贵局尽快查处。
附:相关证据材料。
xx药业有限公司
**年七月二十五日
投诉书范文(三)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江县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广电大楼。法定代表人:宋家弟,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 20**年6月22日作出的(20**)合江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年11月8日作出的(20**)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飞通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1999年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飞通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飞通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合江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飞通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依法属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飞通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飞通公司何时发现被自己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与飞通公司何干?显然,飞通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飞通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飞通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飞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合江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飞通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飞通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此 致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合江县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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