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制度 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报告制度

时间:2023-08-29 23:48:24 文档下载 投诉 投稿

      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单位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按如下规定报告。

      一、轻伤事故必须在8小时内报告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安全技术部门、工会。

      二、重伤事故在4小时内报告公司经理,公司根据重伤发生时间24小时内报告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

      三、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在1小时内的报告公司经理,公司迅速报告劳动部门、检察院、工会。

      四、急性中毒事故,必须在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公司经理,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主管部门

、劳动部门、检察院、工会、卫生部门。

      五、爆炸物品爆炸和火灾事故立即报警119,同时报告公司经理,公司迅速报告主管部门、劳动部门、检察院、工会、公安部门。

      六、事故报告单位必须对其报告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条:事故发生后,单位领导、公司经理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重大、特大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劳动部门、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勘查完毕后方可清理;如确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变动现场,必须事先做出标记,拍照或绘制事故现场图。

      事故调查第三条:单位发生事故后,按如下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

      一、轻伤事故由单位领导小组,事故发生所在班、组长、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安全技术部门、工会组织派人参加。

      二、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领导组织、单位领导、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工会派人参加。

      三、重大伤亡事故,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劳动部门、检察院和总工会等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四、特别重大事故由市政府负责人组织,区劳动部门、检察院和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

      五、急性中毒、爆炸、火灾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六、事故调查级有权发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准编造、仿造假情况假资料提供。

      七、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制定改进措施。

      事故处理

      第四条:职工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

      一、责任事故:指由于操作人员失职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指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或无法预料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五条:责任事故应根据调查确认的事故原因,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第六条: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伤亡事故,应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一、违章指挥;

      二、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三、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四、发现危险征兆不报告,又不积极采取措施。

      五、制定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违反国家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

      六、设计、施工等有错误。

      第七条: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应追究公司领导者或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一、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安全生产法规。

      二、无章可循或规章制度不健全。

      三、安全工作无人负责,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

      四、对职工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五、安排无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

      六、设备不按期检修保养、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不采取措施或使设备超负荷运行。

      七、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设施不完善,又不采取有效措施。

      八、对已发现或劳动监察部门指出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事故发生,或发生事故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加班加点,致使从业人员超负荷劳动。

      第八条: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第九条: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一、重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送劳动部门审批。

      二、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送劳动部门审批。

      三、特别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由区劳动部门审批。

      四、三项报告书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劳动部门、工会组织、检察院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急性中毒、爆炸物品爆炸或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还应分别报卫生部门、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条:对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应当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批准后执行(公安司法部门有规定的除外)。给予行政处分的,按干部、工人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给予经济处罚的,由各级劳动部门按《区劳动保护条例》规定执行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统计

      第十一条:单位劳动部门在每月2日前将《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按时填写交公司,由劳动部门负责统计报主管企业。

      第十二条:单位对于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如果有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延迟报告的情况,除责补报外,将给予责任者处罚。

      第十三条: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按上级劳动部门要求填写。

      附  则

      第十四条《制度》若与上级新规定相抵触的,则以新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劳动部门。未尽事宜,执行中逐步完善。

      第十六条:《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1、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必须遵照国务院关于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办理。

      2、在企业生产区域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必须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实行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包工、包工包料及其它形式分包的工程必须按本规定办理,不能隐瞒虚报、拖延不报。

      3、公司经理、工程处主任、队长、工长对所属单位工程内发生的伤亡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4、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公司行政领导应立即组织调查。坚持“二不放过”原则,认真生产、设备和管理制度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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