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范文精选 开题报告怎么写?

时间:2023-08-08 16:00:32 文档下载 投诉 投稿

        开题报告范文精选5篇开题报告是指开题者对科研课题的一种文字说明材料。这是一种新的应用写作文体,这种文字体裁是随着现代科学研究活动计划性的增强和科研选题程序化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开题报告要怎么写呢?小编精选了一些关于开题报告的优秀范例,一起来看看吧。

        开题报告1.1研究背景及意义1.1.1研究背景新中国成立的初期,我国的法治实践曾有过一段辉煌的成就,但是十年**,使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都陷入了低谷。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也都走上了正轨,尤其是我国已经建成了自上而下的法律体系。这表明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一种形式合理性的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

        但同时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争的过程中。首先,由于中国的法律体系是自上而下建构而成。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重点受到关注的是法律体系的逻辑合理性,而社会事实以及规则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则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使得很多法律规范要么因其与百姓的现实生活无关而被无视,要么因其与社会风俗、生活惯例不同而没有得到人们的自觉有效的遵守。其次,西方权利话语的力量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被人为放大,而传统的道德因素却被排斥在法院门外,导致了像《秋菊打官司》中主人公秋菊那一类人的彷徨和无助,而原本为传统道德所不容的“恶人”却能逍遥法外。形式法治在法治实践中暴露的问题,凡此种种,不再一一列举。

        针对法治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归根结底也是指导我国法学实践的基础理论面临的难题。目前中国的改革进程已步入深水区,面对着快速发展和变化着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如何能够保证我们的立法既能适应时代的变化,妥善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又能够保持法律的稳定性给百姓合理的预期;如何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既排除了其它干扰,保持形式法治的纯洁性实现程序正义,而又不以牺牲传统道德、社会习俗为代价。面对诸多难题,笔者认为仅仅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对法律的逻辑分析的研究方法是难以解决问题的,必须结合法社会学的实证调查、自然法学的价值研究等研究方法和理论成果才能摆脱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面临的困境。

        而作为分析实证主义的一种新的修正形式的制度法学在法学领域能很好的融合道德和事实,通过制度事实理论,能够综合的运用分析实证的研究方法、社会实证的研究方法以及解释学的方法。因此,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如果能被我国法学理论界认真研究、借鉴和吸收,或许能很好的指导我国的法治实践。除此之外,本人因在读书、上课,参加学术沙龙、读书会的过程中深受老师和同学的启发,带着深刻的问题意识认真阅读了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的《制度*》,并对制度法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因而也广泛收集了一些有关制度*的材料。

        这也是选择本题的背景原因之一。1.1.2研究意义理论意义:以实践哲学为基础的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在吸收西方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精华的同时,对法学展开解释学的、社会实证的研究,并把这几种研究方法结合在一起,实现了对法学更加深刻的理解。这也对中国的法学理论界自觉的开启一个研究具有本土特色的法学的新时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现实意义:在中国面临社会转型的今天,如何更好的实现从人治向法治,传统之治向规则之治的转变,是时代给我们提出的挑战。而在向法治转型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好现代精神与地方传统、法律的程序正义与国人的实质正义之间的关系则是问题的关键。而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在坚持法律实证主义立场的同时,实现了道德、规则和事实三者之间的沟通。

        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1.2文献综述笔者在将近一年的论文写作过程中,针对本文的论题做了长时间的资料搜集工作,资料搜集的范围也广泛的涉及到了中外着作、网络期刊等各种形式的资料。仅就本人能力范围之内搜集到的资料而言,目前中外法学界对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的研究还相当的薄弱。

        而对于制度法学的理论,学界的普遍态度还是认为其是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从我目前接触到的资料来看,有关制度法学的理论,以麦考密克本人的作品居多。而爱丁堡大学也曾专门针对麦考密克的制度法学理论召开过研讨会,会后还曾以一本书的形式发表了研讨会的研究成果。

        但是由于本人能力所限,不能得到这手宝贵资料,对于研究制度法学的理论来说实为憾事。就国内发表过的有关制度法学理论的文章数量来看,也只有几篇,研究者较少。笔者收集到的制度法学的学术期刊论文共7篇,但是只有唐仲清的《对‘制度事实’的法哲学思考》、陈金钊的《法律事实的定位与制度性事实--评制度*》、温博的《事实与价值的调和--制度法学的方*》三篇期刊文章谈到了制度法学中的制度事实理论。

        其中发表在南京大学法学评论上的陈金钊的文章还专门谈到了制度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陈金钊教授把有关法律事实的学说大体上分为三类,一类是前提说,一类是对象说,还有一类是本体说。陈教授认为关于法律事实本体说的提出者就是制度法学的作者们,它认为,在这一意义上法律事实其实就是一种制度事实。

        同时,在他的这篇文章中,他还明智的指出了我国法学理论在法律事实领域研究的薄弱现象。因为我国深受大陆法系的有关法律的制定、解释、适用技术的影响,使得我国的法学研究主要片面的强调对法律体系的逻辑结构的研究,而忽略了对法律事实的研究。而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的理论无疑会增加中国法学研究的深度以及回应司法实践的能力。

        在上述期刊文章中对制度法学的本体论和方*进行过全面的阐述的当属张文显所写的《超越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制度法理学的认识论方*和本体论》。文章指出,制度法学的理论之所以能够实现对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超越,其主要原因在于提出了一种新的法律本体论观,即把法律视为一种制度性事实,并在方*上对传统法学流派(主要指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的法学研究方法实现了突破和重组。其余几篇文章的内容大同小异,对制度法学的功过是非做了客观性的评价。

        而对制度法学中的另一个重要概念“实践理性”以及实践理性与制度事实的关系做出独到而深刻的探讨的是梁晓俭教授所着的《实践理性:一种方*意义上的探究》一文。在文中,作者精到的指出制度法学的作者们提出的关于“法律是一种制度事实”的理论体现了制度法学的作者们希望在法学的研究中结合分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的用心。法律作为一种制度事实,既有规则和规范在思想客体意义上的存在也有社会现实意义上的存在。

        因此,对法学的研究,要综合分析实证的研究方法和社会实证的研究方法。除此之外,制度事实的存在依靠的是规则对客观事件的解释,而法律规则的背后体现的必然是制定规则的立法者的意志和目的,体现了他们的道德和价值观,所以要想知道规范具有何种性质,就必须首先弄清楚理性行为的性质,而这里的理性行为便是实践理性。通过实践理性,制度法学把解释学的方法运用到了法学研究之中。

        最终实现了制度事实和实践理性的完美结合。除了上述所列的学术期刊之外,笔者目前没有搜集到任何有关制度法学研究的专着性文章,此外对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在博士或者硕士论文中进行专门研究的也较少。在笔者搜集到的有限的资料中,山东大学的博士生杨建军在他的博士论文《论法律事实》中的”里曾有一小节来专门讨论法律事实与制度事实的关系。

        他认为制度事实与法律事实不同,制度事实是立法者为了实现对复杂的社会生活进行调整,而经过理性的抽象所概括出来的事实。因此,制度事实是立法者通过对复杂的具体事实进行抽象的概括而形成的抽象事实。所以当具体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法官就能依据法律规定的抽象事实对具体的纠纷做出裁决。

        一个法律规范一般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而他认为制度事实就相当于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而且他还认为,法官能够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规定的疑难案件做出格式化的分类和处理,主要原因就是在于制度事实不仅概括在法律规则之中而且它还概括在法律原则之中,因此在面对复杂的案情变化时,法官可以依据原则中的制度事实对案件进行格式化的裁决。而法律事实与制度事实完全不同,是一种具体意义上的事实。

        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所有能够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因此,他认为制度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根本区别在于,制度事实是一种立法角度上的事实,而法律事实是司法角度上的事实。在笔者搜集到的有关制度法学研究的5篇硕士论文中,其中有三篇论文的作者是出自同一个学校,西南政法大学。

        他们分别是论文《法律和道德的制度性结合--制度法基本理论研究》的作者席琳,论文《制度法学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修正》的作者夏菲以及论文《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制度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作者徐海同。还有另外两篇,分别是华东政法大学的赵建兵写的《浅议麦考密克的制度法理论》和重庆大学贾哲写的《制度*创制规则问题研究》。总体上,这些论文把研究的重点都放在了对制度法学思想的梳理介绍方面,包括制度法学产生的哲学背景、制度法学的内涵以及制度法学的理论价值等等,鲜有文章讨论过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对制度法学的意义。

        综上所述,笔者结合收集到的关于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的有限材料,认为各个学者大部分的讨论都是集中在有关制度法学产生的理论背景、哲学基础以及制度法学与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社会学的内在联系。而对于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的来源、特征,以及它是如何解决以往法学流派的困境从而成就了制度法学,及其对中国法治的建设意义等方面却鲜有论述。本文的写作目的和可能的创新之处便在于此。

        制度法学体现在“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的本体论和多元的方*上的开放性,能够很好的融合和超越三*学流派的分歧,也能够为中国走出目前法治建设的困境提供很好的理论指导。1.3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1.3.1研究思路从改革开放至今,在短短的30多年的时间里,中国便建立起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都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但是,这种在立法方面取得成绩,并没有掩盖司法现实方面所遭遇的困境。

        如反映法律与道德之争的“泸州*继承案”、反映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张力的“吴英集资案”、(虽然案例并不新颖,但是如果我们不做改变的话,谁能保证日后就不再发生了呢?)以及法院遇到的一系列的执行难的问题等,这种种问题处处都在暗示着一种没有道德支撑的、与社会现实相脱离的只依赖强力而存在的法律规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的软弱无力。但是,我并不是在否认离开强力的法治是可行的。恰恰相反,我的观点是我们需要一种建立在形式法治合理性的基础之上的强力。

        而我国在形式法治的建设方面,付出的努力虽然可圈可点,但取得的成效,却不尽人意。因为大量的不符合程序正义的案例已经发生而且正在发生。如最近改判的发生在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故意*、流氓罪一案,以及各种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问题。

        我国目前的法治困境促使我不断的思考,如何才能够在坚持形式法治的同时,借鉴和吸收实质法治的理想成分;如何能够在坚持程序正义的同时,也满足实质正义的要求;如何能够将国家颁布的法律转变为人们心中的法律?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是否已经解决了这些问题,如果没有,那问题又出在哪?我带着这一系列的疑问,最终,在魏因贝格尔和麦考密克的《制度*》中找到了答案。在西方,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结束以后,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为理论基础而建构起来的形式法治的大厦不断的受到来自新自然法学派、社会学法学派甚至是现实主义法学派的攻击。自然法学派以新自然法学的面貌重新出现,并再次强调法律的道德基础;经济法学派则更重视法律背后的成本收益分析;社会法学派注重对影响法律的社会现实因素的考察,甚至提出“活法”的理论。

        所有这些都构成了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强力挑战。它们的产生本身便说明了法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旨在建立一种能够融合道德、法律、事实的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应运而生,并很好的满足了实践的需求。

        而目前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如何能够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进行很好的结合,并处理好形式法治理念与百姓心中传统的价值观念相冲突的矛盾。这是时代给我们的任务。而这一情形又与制度法学在西方产生的历史背景颇为相似。

        因此笔者认为,制度法学体现在“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的本体论和多元的方*上的开放性特征,能够很好的融合和超越三*学流派的分歧,也能够为中国走出目前法治建设的困境提供很好的理论指导。1.3.2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采用文献考察、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首先通过搜集和查阅相关的文献资料,为自己的学术研究积累丰富的素材。

        然后在此基础上,通过对自己收集到的文献认真的阅读和比较分析,得出结论,完成自己的学位论文。1.4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本文旨在通过对制度法学制度事实理论的解读,指出制度事实对制度法学的本体论和研究方法的重要意义,以及制度法*用制度事实理论实现的对以往法学流派瓶颈的突破。最后论述了制度事实理论对中国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本文分为五大部分。事实的因素融合进法律的概念之中,实现了对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的超越和突破。同时也揭示出了法律的制度事实理论对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法治建设所具有的重要指导意义。

        开题报告

        一、选题来源与研究背景。当前,对于整个世界而言,人类文明的发展的确有倒向过度物质化的倾向,这是一个可见的事实。它的威胁在于,人类社会“在物质进步的祭坛上牺牲了诸多道德和精神价值”.毫无疑问,这是全球化所带来的影响,而始作俑者则是西方。

        自工业革命以来,这一文明对于物质的极力追求,使得他们渐渐偏离了启蒙运动时期所确立的文化方向,将注意力过度集中在技术和消费的层面,而较少顾及那些事关人类社会真正福祉的问题。

        (一)全球设计的危机。当代世界仍然处在巨变之中,其速度之迅捷、规模之盛大,可以说是前所未有。

        而这一现象并非无源之水,而是以发轫于18世纪的工业革命作为基础的。在这一历史进程中,设计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它们既是动因,也是果实。作为极其重要的社会现象,设计的进化受到社会力量的塑造和鼓动。

        与此同时,它也反过来为社会带来深刻而复杂的影响。这个世界即使从总体上来看更加趋于平等和民主,但是我们也无法忽略这样的现实,即这里还存在着相当严峻的贫困、不公正、残酷和*的事件。因此,我们仍然很有必要去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即我们应该如何在这个越来越拥挤的世界上生存下去。

        因此,设计也就十分自然地有了更多的承担,设计不仅有可能,而且完全有理由使生活变得更美丽、更舒适,同时也更安全、更人道。

        (二)当下国内的设计现实。在全球化的当下,中国迎来了它最为繁荣和活跃的时期,改革如今已经到达“深水区”,我们一方面需要积极因应新的国际趋势,进行富有创造力的发展;另一方面,需要检视当前的境况和不足,反思我们走过的道路。

        这种姿态应当是全方位的,它将在经济、政治、文化、技术等各个层面逐一展开。反思改革开放以来的设计发展之路,我们看到,在三十多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的设计取得了很大的突破,国人对于设计的了解和期待也在不断加深。于此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我们的设计还有严重的不足,总体说来,我们还很缺乏原创性的设计,以及负责任、有品质的设计,我们距离“设计大国”、“创新大国”、“软实力大国”的目标,还相差甚远。

        在实践当中,则有这样这样两个严重的问题,一是批评乏力,二是*缺失,它们实际上又是一体的。就当下而言,发掘设计的道德力量,对于增进我国社会的凝聚力,提升大众生活的福祉和个体的内在幸福感,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很多证据都已显示,一个社会的道德败坏往往与城市、社区功能的弱化有直接联系,反之亦然。

        因此,我们有理由加紧推动中国设计的批评规范化,推进*议题的常态化。它们将会在今后中国社会的发展中变得更加生动、人性化,会逐一体现在设计实务当中。

        (三)初步的看法。

        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只是在下意识地使用产品、适应于产品,产品对于人而言,慢慢地成为了一种习惯。然而很少有人真正关注到设计内在的价值和意义。而一个多世纪以来,随着设计和商业的密切交融,这就更加使我们容易忽略设计的“全景图”,一个正在逐渐生成的文化和社会现象。

        而当前越来越细化的设计教育分科,这就进一步模糊了人们本已经不太清晰的视野,而忽略了作为这个概念、这个行为的某些真正重要的意义和价值,马格林指出,“将设计作为一种广义的人类活动来讨论便会处于低层次的发展阶段”.中国设计之弊虽与批评缺失有关,但从根本来看,却是因为当前的社会缺少应有的价值观念。正因为如此,我们的生活和设计才显得残缺不全,并造成了设计和批评的双重失落:它们无法产生互动(与此同时,虚浮的设计和伪劣的批评却在大行其道)。因此,迫在眉睫的是,我们需要着手阐述设计的本质,尤其是充分论证设计与*议题的关系,而这不仅是推动设计健康发展的必需,更是事关家国命运的现实命题。

        从*角度切入对设计批评的研究,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尽管还远不够成熟,但当前国内的设计批评研究还是显示出了多种可能性,如果从*角度切入设计批评研究,在方法层面具有特殊意义。它们虽分属不同层面,却具有明显的共同指向性。

        前者是设计活动接受社会反馈的过程,是健康有序的设计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或者说是另一种形式的设计生产;而后者则是隐藏在一切社会活动(当然也包括设计)背后的根本动力,是设计的价值观所在--笔者认为,它们都关乎设计活动的本质--我们姑且可以把前者看作是设计的外在形式,而后者则是设计的内在动因,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二、中外文献综述。

        (一)设计批评的国内外研究情况。

        众所周知,设计理论和建筑、艺术理论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是建筑学,由于它悠久的历史和巨大的文化影响力,几个世纪以来,它一直都对其他门类的设计学建构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在建筑和设计形成了一种极为紧密而又微妙的关系。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随着设计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设计学的独立性也开始引发人们的关注。

        1.国内研究情况。国内设计批评的行为很早就已产生,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梁思成在1955年对北京城市规划的质疑和行动就是知名的历史公案,是非常重要的批评事件,显示出建筑界当时对于历史文脉保存的批判性思考。就总体而言,设计批评的真正起步却要等到改革开放之后,从那时起,设计批评的活动才逐渐展开,而相关的设计批评研究则在此后跟进。

        从1990年代后期开始,设计批评开始随着中国社会发展中设计议题的逐渐展露而变得愈发急迫,另一方面,设计批评与设计史、设计理论的互动也越来越频密。在此过程中,一些中青年学者也开始进入到这个领域。就总体而言,国内的设计批评和设计*的研究都是起步不久,大约从2000年前后起,论文和专着进一步有了数量和品质的提升,对于问题的思考深度也在大大加深。

        就目前情况来看,设计批评对于大多数设计圈内人来说,它已经由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慢慢发展成为一个较为熟悉的的概念。当然,和现实相比这还远远不够的,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缺乏批评传统、批评氛围比较稀薄的国家来说,深入扎实地探讨设计批评,对其相关基础概念进行挖掘、梳理,将会是一份长期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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