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申请书经典范文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女,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原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老师,住南岸区四公里xx学院老师宿舍xx栋xx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住所地南岸区四公里广黔路75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校校长。
敬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促使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讯决,再审改判申请人胜诉。
申请人认为,学校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的行为足以说明教案本的所有权已经发生移转,申请人继受获得该教案本的所有权。
诚如原判所言,教案本是被申请人购置,其所有权属被申请人所有。但这只是被申请人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以前
的状态。在被上诉人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之后,教案本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而由申请人继受获得。
原审讯决认为,被申请人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只是将其作为办公用品发放,发放的目的是为了申请人写教案,并无转移教案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
其一,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其效力一样。在被申请人将教案本发放给上诉人时,或许并未作出明确的转移教案本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但作为一种长期实行并为教育界(其实又何止教育界!)普遍遵守的惯例,办公用品发放给老师后,学校即不再主张对该办公用品的所有权,老师也不负返还该办公用品的义务。因为作为一种人所共知的事实,发放给老师的办公用品会在办公过程中被消耗。这种惯例是所有包括教育管理人员和老师在内的所有教
育工作者所共知并遵守的。对于发放教案本的被申请人而言,向申
请人发放教案本的积极行为,加上不再主张被发放的教案本所有权
的默示认知,构成了对教案本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因此,申请
人通过继受方式获得了教案本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不能认为学
校没有转移教案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作为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那么的规定,并不需要当事
人另行举证证明。
其二,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上交教案本的行为并非对教案本主
张所有权,而仅是为了完成教学管理工作。
被申请人发放教案本后,从未主张对教案本的所有权。被申请
人要求申请人上交教案本,目的是为了检查老师准备教案的情况,
因此其管理中才有诸如老师不上交教案,可以给予某种形式的处分
的规定。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处分是学校对老师的行政处分,而不
是学校因老师损害了学校对教案本的所有权而要求老师承担的民事
责任。因此,也可以说学校自发放教案本后并未主张对教案本的所
有权,这正与前述被申请人对教案本所有权转移的默示行为相一
致。
本案中,教案本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和性质:一是被申请人发给
申请人的教案本,是空白教案本,属于种类物;二是申请人上交给被申请人的教案本,是写有教案的教案本,属于特定物。当申请人在
空白教案本中写上了教案后,此物已非彼物,教案本已不再是种类
物而是特定物。假设原判认为被申请人有主张其空白教案本(种类物)的权利,申请人也只需以与原物一样或相似的空白教案本(种类物)
返还,因何原判却以申请人所拥有的写有教案的教案本(特定物)来
满足被申请人的主张呢?这显然是错误理解了种类物和特定物的关系,导致了文不对题的判决结果。
需要特点指出的是,申请人恳求返还的标的物是附着了教案的教案本,申请人撰写教案虽然是完成工作任务,但并不能就此推论附着了教案的特定物的所有权与未附着教案的种类物在所有权关系上就没有改变。假设说学校还有权主张对作为空白教案本的种类物的所有权的话,也不应该通过占有附着了教案的教案本这一特定物的方式实现。实际上,民法中已经规定了当事人主张种类物的方法:用种类物代替,即用另外的空白教案本归还学校以实现学校对原发给申请人的空白教案本所有权的主张;无种类物代替时,折价赔偿,即如无另外的空白教案本,申请人可以对学校发给的空白教案折价归还以实现学校主张对空白教案本的所有权。因此,二审讯决认为申请人无权要求被申请人归还附着教案的教案本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本案是物权纠纷,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物权纠纷与著作权纠纷,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民事纠纷。法院审理案件只能以确定的案件性质及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作为审理的内容,而不应超越这种范围。本案是物权纠纷,原判却大谈著作权保护,且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品包括文字作品”的明文规定于不顾,并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断言教案不属于“作品”范畴,意图为驳回上诉人的诉讼恳求寻找根据。但原判的这一理由与原判结果并无事实、法律及逻辑上的联络,观点错误且超出了审讯职权范围。
从法院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来看,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假设案件涉及著作权问题,也只有中级
人民法院才有权在一审案件中对其作出评判。但本案一审法院却在物权纠纷案件中,大谈著作权问题,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原那么,属违法行为。二审讯决虽然认为都教案属于“作品”,但对一审讯决所确认的申请人不拥有教案著作权的判决理由不置一词的情况下,维持原判,亦属错误。因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原判认定的教案不属“作品”范畴,或者老师不拥有教案的著作权,将被固定,为申请人就教案著作权归属问题寻求法律救济,设置了不可逾越的障碍。因此,一、二审讯决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讯决是错误的,二审讯决维持一审讯决也是错误的,深望贵院主持公正,依法提起抗诉,要求法院依法撤销一、二审讯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恳求。此致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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