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支行20xx年度法律纠纷案件统计分析报
告
总行:
根据《总行关于xx告的通知》xx银行xx管理部电邮〔20xx〕xx号文件要求,我支行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梳理、积极填报、并认真总结,现将20xx年度诉讼案件管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体情况介绍
20xx 年x 月x 日至20xx 年x 月x日期间,我支行案件总数量为x件、涉案争议标的额为x万元、终审生效判决x件、金额x万元、主诉案件执行率为x、被诉被执行率为x,截止20xx 年x 月x 日我支行仍未结案案件数为x件。
二、案件基本特征分析
(一)主诉(贷款、信用卡)案件特点
1、涉诉案件数量增多、单笔金额增大。20xx年支行主诉案件为x件,涉案金额x万元,单笔涉诉最高金额为x万元;20xx年支行主诉案件x件,涉案金额x万元,单笔涉诉最高金额为x万元,案件数量同比增长x%。
2、案件胜诉率高,执行率偏低。20xx年x月-20xx年x月末,我行主诉案件胜诉率x%。而20xx年案件执行率为x%,20xx年x月-x月执行率为x%。充分体现了主诉案件
存在执行难,押品处置难问题。
3、被诉案件主要法律关系方向发生变化。20xx年被诉案件法律关系主要集中在征信侵权方面,20xx年被诉案件法律关系主要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借记卡盗刷)法律纠纷。
4、法律关系多样化、复杂化、案件难度增大。近年来被诉案件法律关系向多样化发展,从以前单一的借贷、储蓄存款法律关系演变为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甚至出现几种法律关系混同、竞合情况,因而案件难度大、败诉风险增加。
三、案件处理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主诉案件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1、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一是经办人员操作风险。经办人员在贷款办理过程中由于自身业务素质及业务能力存在局限性,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签订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要求填写合同,导致合同重要要素填写错误,形成操作风险。二是合同主体资格的法律风险。在业务经办过程中,未严格审查贷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因主体资格不符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另外,公司作担保的依照公司章程规定,需取得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而未取得。三是生效要件及合同效力风险。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于物权的变动,法律规定需要登记或交付的,自登记或交付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需特别注意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的法律风险。
2、房屋按揭贷款的主要法律风险。
我行目前开展的一手房按揭贷款中,虽然我行办理了预告登记,但在建工程具有优先受偿权,在两个优先权同时具备的条件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法释(2002)16号内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在实务中,当抵押权优先受偿消失后,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对借款人继续追偿不足部分难以实现,提阶段性供保证担保的开发商也往往已经不复存在或名存实亡,担保流于形式,不利于我行债权的维护。另外一手房办理的是期房抵押登记,机构要安排人跟踪房屋产权证办理进度,产权证办理后要及时收回现房登记的证明资料,保证优先受偿权。
3、抵押物悬空的法律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判例,银行对抵押物负有现场勘验的义务,如抵押物不实、抵押物存在争议,权属不明等情况,可能导致抵押合同无效,进而我行对抵押物无法享受优先受偿权。
4、送达地址不合规,案件审理期间延长的法律风险。
我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签订过程中,因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送达地址未将夫妻双方的送达地址一一填写,借款人获得贷款后因家庭纠纷等原因离婚,借款人违约我行通过诉讼请收,由于合同中未将配偶一方司法送达地址写明,法院要求公告送达,导致案件审理期间延长,不利于我行债权获得及时清偿。
(二)被诉案件主要法律风险1、储蓄存取款法律纠纷而产生的风险。
存取款业务在支行被诉案中占较大的比重,存在较大操作风险。银行对存取款人主体、身份、存取款介质负有审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判例:“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依法维护储蓄机构的信用,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严格责任原则,准确认定储蓄机构的责任承担”。因此,银行承担的是严格责任,即银行对存折、印签、银行卡或身份证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事后一旦发现是虚假的,银行必须向受到损失的客户赔偿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多以银行在存款冒领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责任的大小来划分与客户的损失承担比例。
2、征信管理的被诉风险。
近年来非信贷诉讼案件中,征信管理问题是一个新的被诉案多发点。一是由于历史原因,我行改制前xx时期内控不完善存在部分虚假冒名贷款,对借款人征信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二是由于借款人违约,未偿还我行贷款,我行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收回贷款后,我行系统未及时向人行征信系统同步更新还款信息,导致借款人贷款还清后,而贷款管户机构又未发起人工纠错流程,导致人行征信未得到及时更新;上述情况客户可能会诉诸法院,请求我行立即停止侵犯、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损失。
3、丧失诉讼时效的存量不良贷款收回被诉的举证责任风险。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包括两个层次:一是要提出证据,二是所提供的证据要足以证明待证事实,必须达成第二个层次的要求,才算成功完成了举证,否则,就可能要承担败诉风险。近期,我支行借款人x某某诉我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借款人在偿还我行贷款后反悔,诉称我行强制扣划土地复垦费归还其丧失诉讼时效贷款,由于经办人员在操作过程中未将借款人与我行达成还款协议的意愿进行证据固定,在应诉中我行举证困难,案件十分被动。
四、解决措施
(一)加强诉前论证工作,制定有效的诉讼方案。
制定有效的诉讼方案是加强诉前论证工作的重点,支行要求贷后管理人要对债务人综合经营情况、财产状况、贷款法律手续情况,合同的效力以及履行情况,以及本案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可能影响程度等进行全面细致的诉前调查与分析,并对起诉后可能遇到的情况进行充分考虑,在此基础上提出缜密的诉讼方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诉讼对象的选择、管辖法院的选择、诉讼请求的选择、保全措施的运用、诉辩理由的取舍、证据的收集与运用等。
(二)充分发挥各贷后管理人的作用,做好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工作与保全措施。
为避免造成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发生,对决定起诉的案件,要充分发挥贷后管理人员的作用,全方位、多渠道地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转移财产的线索,并请求法
院对借款人财产进行诉前、诉中的财产保全。
(三)灵活运用各种执行手段提高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回收。
委托代理人不应将被执行标的物局限在借款人、保证人的有限财产或抵押物上,应当对法定的各种执行手段加以灵活、组合式的运用,例如申请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投资权益,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行使撤销权(案例)等。一是申请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如果该第三人在收到法院的履行通知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而且又不履行债务,法院即可对其强制执行。如果该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将不对该异议进行审查,也不得再执行该第三人,银行需另案提起代位权诉讼。二是申请被执行人的投资权益: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要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由法院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银行;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股份,必须经过拍卖。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处分前应征得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同时要特别注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如果被执行人系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对外投资,在转让前必须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并经过外资管理机构的批准。三是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有的被执行人会假借改制之名,转移有效资产,以逃废银行债务,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应及时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行使撤销权,恢复原状: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将资产低价转让给第三方,银行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另案起诉,行使撤销权,使被执行人的资产恢复原状。
(四)建立案件跟踪机制,争取实现名单制管理。
对于诉讼案件,我支行争取落实案件跟踪管理责任制,从案件提起诉讼到该案结案直至债权完全收回,将案件各环节落实到人,人员变动纳入交接范围,防止因人员变动而导致案件一味拖延、消极处理,更不能长期无人问津。
(五)主动进行征信纠错,解决征信被诉风险。
支行要求在客户归还核销贷款后,经办机构应主动将征信纠错资料报送支行风险管理部进行征信人工纠错,防止因征信而引起的被诉法律风险。
(六)加强对抵押物现场勘验,从源头加强治理。
支行将加强对客户经理管理,要求客户经理在贷前调查、贷款发放、抵押、贷后管理过程中加强对抵押物的现场勘验,防止因抵押物分歧而导致抵押悬空的法律风险。
(七)规范合同签订要素,解决送达难题。
要求各客户经理在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签订时将夫妻双方送达地址载明在合同中,并在合同中明确为司法送达地址。合同中的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送达地址等合同内容建议由借款人对合同要素进行书写,并可以采取同步录音录像方式,防止借款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利用诉讼程序拖延诉讼时长,防范其法律风险。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强化被诉案件的基础管理。
做好诉讼案件的动态监控、风险警示工作,对被诉案件处理中发现的法律风险及时提示,并组织对被诉法律案件风险进行梳理、评估和识别判断,进行风险提示。对存在被诉风险隐患的业务,及时采取防控措施把风险防控在最低限度,实现诉讼风险控制关口前移。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业务操作。
支行将在以后工作中一是强化员工合规意识,加强对合规意识的教育培训,让员工从思想本源上自觉树立起合规意识。二是加大内部管控工作力度,严防因操作失误造成法律风险。三要落实好监督处罚机制,对于违规行为该处罚的要严惩不怠,不能放纵,处罚监督机制要落到实处。四是提高员工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让员工从思想上提高学法、守法,按法律规定办事的意识,强化责任担保,有效防控法律风险。
(三)加强员工法律知识培训,提升法务水平。
由于我行主诉及被诉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案情也越来越复杂,不断发生的各类被诉案件充分说明了我行业务发展中仍有许多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尚待完善,因此提升我行员工的法律素养成为当前风险管理部工作的重点。首先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支行将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员工开展法律培训,提升员工法务水平,防范化解诉讼案件风险。其次希望总行借鉴国内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做法,配备与银行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足够的、具有较高素质的法律人员,使依法经营真正地渗透到各项业务领域,保障各项业务依法合规开展,全面防控各类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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