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为了确保我委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机关各项重要工作和领导干部个人重要情况,加强对全委工作的统筹安排和科学决策,以及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的组织原则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现规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全委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部门党员干部应按要求向县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的报告范围
一)重要工作
1、重大决策事项。包括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规章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重大发展战略、重要领域发展思路,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年度计划;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的重大事项;以及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环境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包括向县委干部的推荐、提名、奖惩等事项;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实施等。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大投资项目安排,民生社会事业项目,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和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4、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是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和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5、全委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及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
6、上级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重大事件
1、重大安全事故。包括项目领域的重大伤亡事故、项目领域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项目领域的重大消防安全事故、项目领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重大突发事件。包括群众集中反映的社会矛盾问题;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游行、非法集会等影响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以及影响很大的舆情热点事件。
3、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和干部职工有违法犯罪嫌疑被拘留、逮捕或被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涉及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重要或领导干部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在重点项目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因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济事件;以及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三)重要事项
1、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2、领导干部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3、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和其他相关事宜。
四)重要活动
1.为了举办或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需要以县委名义或县委领导出席。
2.组织外出研究考察活动或工作人员出国(境)研究考察活动的单位需要报告重大事项。
3.领导干部外出开会、研究、考察等活动情况需要报告重大事项。
三、重大事项的报告原则和方式
1.重大事项应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如果能事前报告,就要事前报告;如果事前无法报告,就要及时补报。
2.重大事项一般以书面形式报告。如果遇到突发事件或紧急事项,可以先采用电话、电传、口头汇报等方式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随后呈送书面报告。
四、重大事项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1.重要工作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间报告。如果遇到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事项按程序向县委、政府会议报告。对有目标任务的重要工作,应向分管和政府主要领导适时汇报。
2.重大事件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联系的县级领导,并报告县一线指挥部、县委办和县政府办。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大局稳定的突出问题等特别重大、紧急事件,用电话迅速直接报告,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原因及结果。
3.领导干部个人重要事项的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和其他xx事宜,按照自治区、市xx的有关规定要求,向县纪委报告。
4.领导干部外出研究考察活动按照公务报销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领导干部因公出差、研究、考察或因私请假,应事前请示并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假满及时销假。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同时请假。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以上,应出具书面请假报告,由分管县级领导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向组织部报告。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内,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上,一般干部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科级及以上干部同时需分管县领导审批,向组织部报告,并办理相关的请假手续。维稳特护期间的请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重大事项报告的纪律监督
1、明确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高度重视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工作,并严格执行规定。他们需要明确责任主体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主要负责人是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事项的报告负总责。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县委领导班子或县委主要领导报告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
2、建立工作机制。单位综合办公室负责统筹单位及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所有领导干部都应积极配合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和县监察局,监督检查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规定的执行情况。
3、严格责任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重大事项,不得迟报、漏报或瞒报。对于迟报、漏报或瞒报重大事项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批评或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如果构成违纪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县纪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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