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 监理合同专用条款范本

时间:2023-09-07 19:28:24 文档下载 投诉 投稿

      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XXX

      制定

      XXX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黄麓镇人民政府

      监理人(全称):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巢湖市2016年县级土地整治项目—黄麓镇新增耕地及增减挂、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监理

      2、工程地点:巢湖市黄麓镇

      3、工程规模:施工中标价45万元整

      二、词语限定

      本合同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下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

      2、投标文件;

      3、专用条件;

      4、通用条件;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也是本合同的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XXX元整(小写:×3.3%=.00元)- 1 -

      (监理费计算依据为工程概算投资额及发改代价[2007]670号文计费标准计算得出的监理收费基准价,对工程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工程,监理服务费=工程造价×3.3%)。

      五、期限

      1、监理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和投标文件约定派遣相应人员、房屋、资料、设备等,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年月日。

      2、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住所: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权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权

      的署理人:(具名)的署理人:(具名)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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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商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扶植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商定,在勘探、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工程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流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无形地施展阐发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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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誊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前提商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构成本合同的以下文件彼此应能彼此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前提另有商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前提;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弥补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监理范围在专用前提中商定。

      2.1.2除专用前提另有商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手艺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扶植强迫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对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解;

      (8)搜检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用性和符合性,并按划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体式格局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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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接纳新材料、新工艺、新手艺、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商定。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前提中商定。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XXX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XXX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 5 -(5)严重违反职业品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调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工程监理机构人员。

      2.4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监理人应在专用前提商定的受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受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前提商定的种类、工夫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使用委托人的财富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

      3.1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白监理人、XXX和授予工程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商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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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需要的前提。

      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商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XXX、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受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调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义务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商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前提中商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义务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委托人的违约义务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义务。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委托人未能定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前提商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支付- 7 -

      5.1支付货币

      除专用前提另有商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触及外币支付的,所接纳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前提中商定。

      5.2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商定的每次应付款工夫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定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商定办理。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划定或者专用前提另有商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权署理人在协议书上具名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见效。

      6.2变更

      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律例、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依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工夫、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解。

      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招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解。调解方法在专用前提中商定。

      6.3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来由未履行本合同商定的义务时,另外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商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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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偶然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在本合同有用期内,因非监理人的缘故原由招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成抗力外,由此招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终止

      以下前提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争议解决

      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准绳协商解决彼其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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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5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6通知

      本合同触及的通知均应当接纳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见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7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前提另有商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触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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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专用前提

      第二条本合同合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有关规范、标准;

      2.安徽省、合肥市有关建筑工程监理的法规;

      3.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工程扶植的手艺标准;

      4.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5.委托人和承建商签订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6.设计变更文件。

      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范围:施工阶段监理。

      监理工作内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为业主提供监理服务,履行需要的监理程序。第九条外部前提包括:执行合同标准条款第九条

      第十条委托人

      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委托人提供设计文件资料及有关该工程标文件,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一套。以上资料可用复印件。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5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房、办公桌椅、免费工作餐、电话固定(市内);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无名工作人员,由XXX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XXX处接受指示。

      第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 11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x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监理费金额:以工程造价45万元为计费基数,监理费包干,即:

      45*3.3%=1.485万元。

      2.支付时间:工程完工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无息)

      3.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工夫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延期服务费)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x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1)由于非监理原因造成监理人发生附加工作,酬金按附加工作日×监理任务日平均酬金额。

      (2)支付时间为发生附加工作日一周后,按周时间计取。

      4.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工夫与金额,支付分外工作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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