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弗里奇报告读书报告 贝弗里奇报告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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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弗里奇报告》读书报告

      

      (游光明,2015级人文学院汉语言文字学专业,21504035

      

      

      一、基本版本书目信息

      

       《贝弗里奇报告》全称《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由贝弗里奇爵士发表于1942年,是福利国家理论和实践产生的重要理论基础。该书出版以来在中国一直没有翻译本,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组织翻译,其底本为伦敦英国文书局1995年再版的本子,20046月由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一版一印,为中英对照本去,

      全书共252页。书前有译者序,在目录前还有“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致威廉姆·周伊特阁下”两封书信,正文共分为6个部分,内容部分详述。

      

      二、贝弗里奇其人

      

      威廉·亨利·贝弗里奇(WilliamHeonyBeveridge18791963)生于印度的一个英国法官家庭。青年时期,他毕业于牛津大学,取得了数学和古典研究的学位。此后,他在汤因比会馆(ToynbeeHall)里从事对伦敦东区贫困社会状况的研究。这种早期的研究对他终生同情穷人打下了基础。后来,他担任过记者,在政府里担任过文职人员。20(19191937)。离开伦敦经济学院后,他回到早年就读的牛津大学,担任了一所学院的院长。

      贝弗里奇一生担任过不少重要的领导职务,除了在两所著名大学里任过职以外,他还分别担任过英国上下两院的议员,并且担任过二战期间英国政府的劳工部次长。20世纪20-30年代,贝弗里奇曾经长期担任失业保险法定委员会主席,并发表了著名的《失业:一种工业的问题》、《全民保险》等重要著作,为英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失业救济制度的建立做出了重要贡献。贝弗里奇一生致力于社会保障建设,富于正义和良知,希望在战后建立一个新社会。他秉持自由、开放、市场竞争的自由主义精神的同时,以追求社会正义,消除社会贫困,建立自由民主的“美好新社会”为期一生奋斗的目标,值得敬仰。

      

      三、《贝弗里奇报告》产生的历史背景

      

      《贝弗里奇报告》它标志着英国政府开始为解决社会贫困问题承担一定的责任。正是在上述各种社会立法的基础上,1601年,英国颁布了世界史上著名的《伊丽莎白济贫法》。1834年,英国颁布了新济贫法《济贫法修正案》。1908年,英国议会正式批准养老金法,英国建立了国家养老金制度,这是一种免费的养老金制度。1925年,缴费养老金办法的实施,实现了养老金问题上权力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使英国的养老制度开始真正具有现代社会保障的性质。1909年《劳动介绍所法》被英国议会批准实施。1911年,英国颁布《国民保险法》,《失业保险法》作为该法的关于新的英国的计划不是战争之外的事情,也不是在战争结束以后的事情,它是我们正在进行的战争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它正是我们最积极的战争目标,新英国正是我们为之奋斗的英国。19421230日的《泰晤士报》也写到:“有理智的人们不能不看到,人类不仅要经历世界大战的战火,而且要经历社会革命的烈火,并且还将看到由此产生的新世界,这个新世界在思想、信仰和行为等许多方面,都会和旧世界迥然不同。19412月,英国工会联合会提出了改革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19425月,英国工党年会明确宣布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主张和观点。1942年,120名著名工业家联合发表声明,提出改革社会保障的十大主张。这些呼声给英国政府施加了一定压力。

      透过现象看本质,工业化和资本主义发展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的背后原因。莫尔在其名著《乌托邦》一书中,除了对当时社会的不平等进行了抨击,而且影响广泛。而贝弗里奇处于动荡和转型时期的英国,此时工业化完成,资本主义发展正处在表面繁荣而实质问题很多的阶段。马克思主义者的革命学说和19世纪的工人运动对英国及其他西欧国家的统治阶级起到了强烈的刺激作用。为了保持在工业化和资本主义发展成果,保持社会的稳定,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缓和矛盾也是必然的。与马克思主义的运动同时发展起来的还有当时英国的社会改良运动,例如C.布斯对伦敦贫民的调查和B.S.朗特里在约克郡所做的调查,这些结果使政府和公众都明确地认识到贫困问题的严重存在,并且认识到贫困的注并不像人们以前所认为的那样是由于懒惰等个人原因,而更多地是由于社会的不合理。贝弗里奇也深受此影响。从他早年对伦敦东区贫困问题的研究起,他对社会福利问题的研究兴趣一直持续终生。当他还是一名记者时就开始研究失业问题,并提出了建立失业保险的主张。同时,当时流行的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思想也对其产生过很大的影响。

      

      四、《贝弗里奇报告》的内容

      

      《贝弗里奇》报告共有6个部分,准、统一的社会保障计划以及涉及的改革、委员会的工作过程、报告签名”, 导言和概论 的领域的全面性而言,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的成就足以和世界上其他国家媲美。

      其次,英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管理机构众多,这些机构相互独立,奉行不同的原则,不仅成本高昂,而且对同样的问题的处理没有统一的标准。对这样一个从整体来说几乎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先进的社会保障制度而言,这些缺陷是相当眼中的,亟待完善。

       (二)提出建议的三条原则

      进步的系列良策之一。保险等辅助措施,社会保障计划提出,其目标是要确保英国民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陷入贫困。

      社会保障计划的主要条款可以归纳如下:(1)该计划覆盖所有的公民并且没有收入上限规定,但是充分考虑了不同收入人群的生活方式差异;该计划充分考虑了不同人的不同需求,可以说是无所不包,但它在实施中是分门别类的。(2)就社会保障而言,所有的人群可以被划分为六大类:其中四类在工作年龄以内,一类在工作年龄以上,还有一类在工作年龄以下:①雇员,指那些根据合同受雇为他人工作的人员②其他从事有酬工作的人员,包括雇主、商人和其他各类自由职业者③家庭主妇,指工作年龄的已婚妇女④其他在工作年龄段内却没有从事有酬工作的人员⑤尚未达到工作年龄的人员⑥超出工作年龄的退休人员。

      女性,以此来保障家庭主妇的福利待遇……

       (五)社会保险的性质

       社会保障的核心是社会保险方案。 按照一些中立的专业机构对生存需求的理解。在这些暂定的福利待遇中,最主要的规定是:一对夫妇的失业、伤残及过渡后的退休养老金为每周40先令。此外,每个子女还可得到每周8先令的补贴。

      会员的国家福利待遇和自愿性福利待遇):①批准社团制度与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一致(各个社团盈余资金不同,待遇不平等)。②批准社团制度对与参保人的不利影响(更换工作和居住地;维持现有必须将一般疾病保险、工伤事故、职业病保险以及失业险分开;程序不同;双方检查的麻烦;无法正确选择)。③互助会和开展互助保险的工会可以列为国家强制保险的认定机构,但是简易寿险公司和收缴社团不在此列。

      

      4)废除现行的工伤赔偿计划,将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险方案,条件是:①通过特殊途径来解决该规定所需的费用 ②向长期伤残者提供特殊养老金,对因工伤或职业病死亡的人员的家属提供补助金。:①工伤倍偿制度于1897年开始实行,1906年全面展开。缺点:威胁和起诉;索赔困难;赔偿金支付不牢靠;一次性赔偿金基本生活保障;不同机构支付;供养亲属的定义;管理费用比实际需要高;某些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纳入不合理;无法保障所有事故伤亡人员;谈判索赔-完全统一的保险制度。②在长期伤残的情况下,赔偿金与本人工资挂钩,这就意味着必须建立赔偿金确定机制。这样的机制应该改为行政机制,即由工伤保险机构决定赔偿额的多少,对决定不服的上诉至特别法庭裁决,以代替现行的司法机制。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保险金、养老金和补助金所需要的基金,一部分来自每个雇员,不管其工作性质如何,以保险印花形式按周缴纳的保险费;另一部分则来自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风险大大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某些规定行业的雇主所缴纳的工伤附加费(可调)六个属于规定的危险行业:采矿、采石、码头装卸、航运、建筑、铁路(不包括文案工作人员),其他根据试点和经验纳入。④法定协会应由各行业劳资双方共同组成,在社会保障总体框架范围内,利用有关行业积累的经验,调动其积极性,以尽可能促进安全生产,并尽力而为地将难以预防的事故和伤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原则上同意将工伤赔偿问题纳入社会保障总体计划,且工伤养老金应相当于损失工资的66.7%,最高暂定为每周不超过3英镑,最低不能低于伤残保险金,受伤的雇员的每一个孩子都能领到子女补贴。

      

      5)将医疗服务和现金待遇分开管理,建立一个由卫生部负责监管、覆盖全民、涵盖所有诊疗项目及各种伤残的综合性医疗服务体系。:为所有的公民提供全方位医疗和康复服务。

      

      6)将家庭妇女作为受雇人群中的一个特定保险阶层,并根据他们的特殊需求来调整福利待遇,包括:①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享受[结婚补助金]生育补助金、孀居和分居待遇以及退休养老金;②对没有从事有酬工作的家庭妇女,在其丈夫失业或者伤残期间提供福利待遇;③对从事有酬工作的家庭妇女,废除《已婚妇女特殊规定》,不仅提供生育补助金,还提供额外的生育保险金和较低水平的失业及伤残保险金。:①已婚妇女(成年被抚养人)尽管没有报酬,但如果没有她们,丈夫和国家都难以为继,所以将其视为特殊参保阶层,并与丈夫视为整体。②失业、伤残保险金低于正常水平,特殊生育保险金。

      

      7)将长期伤残保险的范围扩大到所有从事有酬的人员,将退休养老保险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工作年龄人口,无论其是否从事有酬工作。

      

      8)对所有失去生计的人员,无论其从事的工作是否有报酬,都提供培训保险金,以帮助他们顺利转向新职业。

      

      9)统一失业、伤残(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造成的长期伤残除外)和退休的福利待遇及养老金水平。:收入中断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并没有什么差别,避免因某种待遇高去申请其他待遇。

      

      10)统一享受失业和伤残(包括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造成的伤残)福利待遇的等待时间。:等待时间:现行做法是三天不发保险待遇,但各个险种又有不同,临时等待时间。

      

      11)统一享受失业和伤残(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造成的长期伤残除外)福利待遇的缴费条件,修订享受养老金的缴费条件。:捍卫保险原则、确定参保人、个人利益挂钩。

      

      12)取消全额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期限制,条件是失业者失业一段时间后要从事制定的工作或到制定的培训中心接受培训。

      

      13)取消伤残保险金的享受期限限制,条件是伤残者符合特殊行为规定。:对收入的需求提高而不是降低、防止思想颓废;培训(6个月)

      

      14)规定只有从工作岗位退休后才能领取养老金(工伤养老金除外),对达到最低退休年龄(即男65岁、女60岁)后继续连续缴费者,每缴费一年,养老金提高一定数额。:退休作为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弹性退休制度:特殊职业提前退休、根据劳动力需求调节劳动力供给,推迟增加养老金。

      

      15)将为农业、银行、财政和保险业人员专门设立的失业保险计划并入社会保险中的普通失业保险计划。:①保险业和金融业可以作自愿保险作为强制保险的补充。②区分对待农业三个原因:①农民不应当为当时的基本方案的债务缴费②农民年收入低,无法承担规定的缴费③失业率低于工业,应享受失业率带来的好处。

      

      )特殊职业人员,如公务员、地方政府工作人a)废除下列人员的社会保险豁免权:(16(.

      员、警察、护理人员、铁路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有资格领取养老金的职业人员;(b)年收入高于420英镑的非体力劳动人员。

      

      17)取消为寡妇无条件提供低水平养老金的做法,转而根据寡妇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一是对各种情况按特殊标准发放临时寡妇保险金;二是必要時发放培训保险金;三是对有子女需要抚养的,发放监护人保险金。:所有寡妇都按相当于生育保险金的标准享受13个月的寡妇保险金;实际情况调整;培训

      

      18)将丧葬补助金纳入强制保险的范畴,并面向全民。

      

      19)将目前由地方机构管理的公共救助职能(慈善性医疗服务除外)移交社会保障部。注:支持缴费的国家社会保险和由政府负责的公共救助;救助职责应移交给社会保障部,而制度规定的待遇发放工作原则上仍由地方管理机构负责,

      

      20)将保障盲人生活的职责移交给社会保障部,并通过社会保障部、地方机构和自愿团体之间的相互合作,为盲人构建一个新的生活保障和福利计划。

      21)国民救助署的职责、关税和消费税部管理的管理的非缴费性养老金工作、劳动和兵役部管理的就业服务工作、失业保险以及其他部委涉及各种现金福利待遇(包括工伤赔偿)的管理职责交给社会保障部。

      

      22)社会保险法定委员会取代失业保险法定委员会,后者管理范围更广。:①社会保险法定委员会每年也做财务报告,却不必每年都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进行调整,或不必每年都提出改变费率和待遇标准的建议。②社会保险法定委员会必须处理在失业保险领域涉及不到的两个问题,即:根据币值变化相应调整保险待遇和缴费水平;在不低于最低待遇的情况下,使不同险种待遇水平之间保持合理关系。

       23[将原来商业化运作的简易寿险变成一项公共服务,并由简易人寿保险委员会负责管理]:①简易寿险机构分为两类:简易寿险公司和收缴社团组织;简易寿险公司本身又分为向股东分配红利的控股公司和互济公司两类。管理成本较高,增加了投保人的负担;保证了机构和代理人的利益,却忽视了公众的利益。②(待遇标准和房租问题、老年问题和赔偿途径问题)

      

       (一)待遇标准和房租问题

       维持基本生活所需最低收入定为多少(社会保险方案开始实施时生活费究竟为多少;各个家庭或英国不同地区生活费并不相同)与其他生活费相比,房租有三个迥然不同的特点:不同地区的房租相差悬殊;即使是同一地区、人口相同的各家庭之间,房租也有着显著的差异;在暂时中断收入期间,家庭能够削减用于衣着、燃料和照明方面的开支,但是无法减少.

      房租支出。固定花费;超过平均水平的房租是否代表租住人的意愿或生活必须。保险待遇随实际房租的变化调整会增加额外的行政管理工作量。最大的实际困难是,当申请人并不是家庭中唯一挣工资的人时(比如申请人只是全家若干个有工资收入者中的一个,或者是出租给若干寄宿者住房的房东,或申请人本身也是寄宿者),如何确定申请人应负担的房租额。

       对英国不同地区、对各种不同的职业,统一缴费和待遇标准是否正确?对于养老金,由于缴费相同,在达到最低领养老金年龄退休后,待遇标准也相同,这样做既正确又必要。工作年龄内的人:工作年龄内的人们在工资收入中断期间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收入应定为多少?(食品开支、衣着开支、燃料、照明和家庭杂项开支、富余额)退休人员:建议按战前价格,一对夫妇退休基本生活养老金每周29先令8便士,必失业或伤残保险待遇标准低2县令4便士。年轻人和工作年龄内的未成年人、被抚养子女。

       (二)老年问题

       为老年人提供的待遇,其性质和范围最为重要,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社会保障中最难决定的问题。这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成年人会因多种原因丧失收入能力,年老作为原因之一,其重要性远远超过了其他所有原因的总和。另一方面,养老金标准每增加1先令都要付出昂贵的代价。在其他所有重要的保障需求(如预防疾病和为年轻人提供充足的营养等)得到充分的保障之前,对老年人任何形式的慷慨行为都是非常危险的。

       将来的问题是,一个辛勤工作了一辈子的人怎么样才能保证晚年的基本生活,而不至于陷入贫困。国家应怎样最大限度地鼓励自愿储蓄,以满足基本生活最低需要之外的要求,同时避免没有花到刀刃上或者避免大把钱而给社会留下难以承受的经济负担。

      社会保障计划必须基于缴费原则。该原则本身既无懈可击,同时又迎合了公众对失业、患病和类似不安全情况提供保障待遇的情绪,是解决现行养老金制度存在问题的“特殊药方”。 1)提高养老金标准的过渡期:研究表明需要设置过渡期,在此期间,逐步实现从现行由待遇水平明显偏低的缴费养老金与经济状况调查享受的养老金相结合的旧制度,向面向全体公民。待遇标准适当的新缴费养老金制度的转轨。 2)把退休作为领养老金的条件:养老金年是为退出工作的人提供的待遇。以退休作为领养老金的条件并不是鼓励或催促人们退休。鼓励人们推迟退休的正确做法是吸引那些达到最低领养老金年龄所能享受的基本待遇之外,再享受附加待遇。

       (三)赔偿途径问题(工伤事故、其他事故、非因丈夫死亡导致的婚姻破坏情况)

      

      、相互独立。假定A:建立子女补贴制度;假定B:实行全方位医疗和康复服务,为所有公民提供治疗,不收治疗费。假定C:维持就业。

       (一)1945年和1965年各项待遇总支出情况

       1945年到1965年社会保障支出的全部增加额基本都来自退休养老金,主要是由于养老金领取者在总人口中的比例上升和待遇标准向全额缴费养老金过渡的两个原因导致养老金的增长。总预算主要来自:国家财政(公民根据本人收入状况作为纳税人缴的税)、社会保签订劳动合体并据此、(公民根据本人收入状况作为参保人缴费)障方案未来的待遇享受者.

      雇佣劳动者的雇主。

       (二)税和费 税和费之间的差别在于,税和纳税人,也应当与纳税人的支付能力挂钩,而与其将来享受的待遇高低无关;而缴费则与,也应当与缴费者享受的待遇高低相关,而与其支付能力无关。

       (三)三方缴费方案、三方分担比例、缴费与待遇和能力之间的关系、参保热缴费、工伤保险费筹资问题、比例变化等。

      (四)、社会保障物有所值

      本社会保障预算的数字比以前算要大一些,但与国民总收入相比并不大。社会保障计划只不过是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方式,以便以这样或者那样的形式公开满足那些必须得到满足的需要。就在战前,英国社会物质财富就已丰富得可以避免真正 的贫困,这似乎毫无疑问。如果不希望英国社会还一如既往地按重新富裕后的日子进行组织管理的话,那就大错特错了。社会保障预算只不过是用货币的形式把这个现实、这个民族希冀表达出来的方法。

      

      任何社会保障计划从狭义上讲都是为了实现多方面社会政策的协调一致,当然,其中大部分政策都不宜在这里讨论。本报告提出的社会保障计划共有三个假定,由于这些目标都比较特别、且与社会保障密切相关,为深刻理解社会保障计划本身,有必要对其进行简要讨论。这三个假定是子女补贴、全方位医疗和康复服务、维持就业。在讨论这三个假定后,提出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把消除贫困作为战后应当立即实现的紧迫目标,其可操作性如何?是否需要重建社会服务系统,甚至在战争期间?

       (一)假定A:子女补贴

       即直接为被抚养子女提供生活费,生活费补贴发给负责抚养该子女的成人,其依据下面两个互有联系的观点: (二)假定B:全方位医疗和康复服务

       一是预防并通过医疗医治疾病、伤残;二是在医疗过程中和医疗后进行康复和适应工作而享社会保险缴费是不管参保人收入高低都要缴纳的,保险待遇的方式发出。方面的治疗。.

      受医疗服务却设置了收入限制,两者的性质不同,不宜统一。

       康复必须从医后治疗阶段开始,直到最大限度地恢复上班挣钱能力,且这项服务应惠及所有残疾人,而不管其致残原因;个人在接受康复服务期间的现金补贴与培训保险待遇相同,也包括所有的交通和食宿补贴;与医疗服务一样,参保人一经缴费,即有资格享受康复服务,不许就要再付费。 (三)假定C:维持结业

       一个令人满意的社会保险计划应当能够维持就业和预防大规模失业。之所以这么说,是由于:123和社会保险的细节有关;4是基本原则,最为重要;5是费用问题。1.在一定期限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附加前提条件是到指定的工作场所或培训中心参加工作或接受培训。2.提供工作是对失业唯一令人满意的检验方法。3.从劳动力市场来看,伤、病者的康复和治疗费用已由社会直接承担,社会还有可能让部分残疾者(如耳聋)有机会从事令人愉快、有所作为的职业。4.完全由社会保险提供收入保障不足以保证人们的幸福,因此,把社会保险作为唯一的或主要的社会保障重建措施看起来还很不够。与此同时,还应当下决心利用国家权力,把所有人的就业保障到必要的程度,当然并不是要达到绝对的连续工作,而是保障每个人都可能实现合理的生产就业。5.尽管社会保障全部费用没有超出社会的承受能力,但负担还是太重,如果再加上难免会有的一些浪费,整个费用负担就难以承受了。

       (四)把消除贫困作为战后的可行目标:

      社会保障计划的目标是,确保每个公民只要各尽其能,在任何时候都有足够的收入尽自己的抚养职责,以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

       (五)战争期间出笼的和平计划:

       社会保障计划是以工作和缴费为前提条件,对基本生活所需要的收入给予保障,以便使参保者能适合工作。如果没有参保意愿,也不付出努力,是不可能得到它的。为何在战争期间还出台:一是我们赢得胜利的目的是为了生活在一个更美好的世界,而不是继续生活在旧世界中;二是如果每个公民要是知道政府已在准备制定实现美好生活的计划,那么他们就更有可能倾力于这场战争;三是要想为这些计划及时做好准备,现在就必须着手进行。

      

      五、对西欧各国的影响

      

       《贝弗里奇报告》在法国社会产生极大反响。为激励法国民众争取战争胜利的信心,1944年,法国全国抵抗委员会发布了《全国抵抗委员会纲领》,纲领关于社会生活方面的主要内容如下:(1)劳动权和休息权,重建和改善劳动契约制度;(2)大幅度调整工资,保证工人及其家庭享有安全、尊严和充分享受人类应有生活的可能;(3)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目的在于保证公民的生存手段,协同国家和有关方面管理情况,使那些不能用劳动获得生存手段的人也有社会保险;(4)建立就业安全制度;(5)通过立法给与农业工人以工业部门工人同样的权利;通过保险制度防止农业自然灾害;(6)给受灾户补偿,给法西斯恐怖政策受害者

      补贴。

       《全国抵抗委员会纲领》成为战后法国施政纲领,它给战后法国描绘一幅社会发展进步的蓝图。曾对战后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皮埃尔·拉罗克总理指出,《全国抵抗委员会纲领》体现了三个不同政策的结合:(1)充分就业的经济政策;(2)一种预防和治疗为主的健康政策;(3)旨在弱化收入差距的收入再分配政策。正是在纲领的指导下,法国社会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方面基本上形成一种共识:(1)保证全体公民免受生活中的社会风险之苦,确保每个公民通过必要的收入再分配政策获得至少维持生存所必要的收入;(2)将以便在全各种多样性的以及职业性社会保险统一到一种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之中,

      国基础上实现成本与收益的平等;(3)将社会保障管理委托给被保险人与国家的代表实施。

       《贝弗里奇报告》在瑞典同样产生强烈反响。1944年,瑞典社会民主党提出《工人运动战后纲领》。纲领把社会民主党战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的任务加以具体化,并提出了如下几个重要目标:(1)失业人员由国家提供保障,并努力实现充分就业;(2)推行养老金制度改革,改善退休人员的养老条件;(3)改革瑞典的教育制度,使得每一个瑞典人都享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4)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努力改善瑞典民众的住房条件;(5)通过劳资集体协议制度,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实现同工同酬等。

       《贝弗里奇报告》在德国的反应则明显不同。英国最初也认为德国所有现行社会保障应尽可能保持,此后,英国的态度开始有所改变,希望按照《贝弗里奇报告》的基本原则对德国社会保障进行改造,贝弗里奇本人也在1946年亲赴英国在德国的占领区并在几个城市散发英国提出的社会保障改革计划。1946-1947年,联合管制委员会起草一份德国强制社会保险法案,该法案目的在于在德国推行统一和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模式,改变德国社会保险制度中传统的多元化管理,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险机构实行管理,但委员会同时指出:“我们的观点是,对德国社会保险未来具有决定性重要意义的社会保险组织的再发展,应该由德国人自己决定。”

      

      六、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为避免委员会将来提出的报告充满分歧,英国政府断然做出决定,社会保险与相关服务委员会的最后报告将由贝弗里奇本人签署,委员会中各部门的代表一律视为贝弗里奇的顾问。而其实在19411942备忘录已经确认了《贝弗里奇报告》的基本原则。而且英国社会的各种反应不太一样,有支持也有不那么支持的。内阁首相丘吉尔对《贝弗里奇报告》表示冷淡。他认为,有关社会改革的一切行动应该等到战争结束以后再进行,他担心报告有可能在民众中引起过分乐观情绪,并由此导致社会不安,并在内阁声明中指出:“关于战后社会生活的一种危险的乐观主义情绪正在增长,依我看,各部大臣应该留心,不要引发一些虚假的希望,我不希望用虚假的希望以及难以实现的许诺来欺骗民众。”

       此外,报告中所提出的建立社会保障部的建议一直没有变成现实,只是建立一个国民保险部以及一个独立的国民救济局。《贝弗里奇报告》提出建立一种基于民众不同需求的最低收入保障制度。贝弗里奇报告主张社会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缴费和津贴标准的原则,贝弗里奇还主张养老金制度参加者应该在参加该项制度20年后才可领取全额养老金,贝弗里奇的传记作家哈里斯在总结《贝弗里奇报告》对战后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时这样写道:“看似矛盾但是正确的是,尽管英国被认为是贝弗里奇所提出的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的发源地,相反的情况几乎也是一种事实,正是欧洲大陆国家全面采用缴费社会保障制度,而英国却保留了附带家庭收入情况调查的、直接传承于济贫法制度的社会保障制度。

      七、对我国的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性的社会保险,统一缴费,统一待遇。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也应坚持公平原则。这种公平性表现在:首先,应在制度和事实上使社会保障覆盖到每一个公民。其次,基本待遇公平。即依靠财政所享有的保障待遇一定要公平,如医疗待遇,养老金待遇、失业待遇、工伤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等。城市之间的待遇要统一,农村的也要统一。农村和城市之间应在横向上公平。再次,待遇享有者的身份地位要公平,应取消居民身份,以公民身份对待每一个享有对象。不论城市还是农村,不论机关事业还是企业单位都应平等地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权利。

       2)差别化原则

       贝弗里奇报告考虑到不同收入人群的生活方式差异,考虑到不同人的不同需求,建议实施分门别类的保险方案,充分体现了差别化原则。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也应实行差别化原则。首先,应考虑到城乡生活的差别,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应该有所区别,建立统一的城市缴费标准、农村缴费标准。其次,应该考虑到不同人群收入

       3)量力而行原则

       我国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高速发展,经济总量已据世界 4)尊重历史原则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改革、完善时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曾经采取过不同的策略。因此,必须历史地看待今天社会保障中的“城乡二元分割”、“双轨制”等现实问题。“双轨制”是历史遗留问题,必须理性地看待。“一步到位”可能等于遥遥无期,分步走可能会极大地减小阻力。因此,必须尊重历史,逐步实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

       (二)社会保障立法的启示

       1)深入贯彻并落实公民的社会保障权

       《贝弗里奇报告》首次将社会保障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予以阐明,并将之贯彻在具体的建设之中。从国际层面而言,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被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列入人权之中,“以最庄严的形式被肯定下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及《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等对于社会保障权均有所规定。同时,这项权利也受到许多国家宪法的承认,如法国19461027日宪法序言和社会福利四个方面。立法过程中应注意其协调发展,应加紧制定高层次的《社会救助法》、《社会优抚法》、《社会福利法》。

       3)明晰社会保险中国家、社会和个人的责任

       英国的社会保障过度依赖政府,忽视了市场和社会的功能,始终将公平置于首位,而对于效率的侧重则显著不足。由此带来的结果就是抑制了经济的增长,难以有效解决社会的贫困问题。19856月,英国保守党政府在其所提出的一份题为《社会改革—变革的计划》绿皮书中明确指出: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建立在公众对社会保障的目标和功能的正确理解上,建立在对国家和个人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作用和责任的正确理解上。社会保险制度应遵循这是国家和个它应该是个人与国家共同的责任,社会保障并不是国家的责任,样的基本原则:

      人之间的合作,应该是建立在国家责任和个人责任双重支柱上的社会保障制度。绿皮书强调指出,我们必须明确这样的观点,那就是国家应该鼓励而不是取代个人在为其提供生活保障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同时国家对有需求的人提供帮助将会继续保持并不断发展。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中“国家、社会和个人适度责任应当被社会保险法确立为核心理论基础”。

      

      

      [1](按音序排列如下) 八、参考文献

      (一)学术论文

       鲍捷,英国社保制度对我国“社保法”的启示——基于《贝弗里奇报告》,人民论坛,201120

      陈界,援助导向保障:福利国家社会建设的轴心——《贝弗里奇报告》的地位与影响,北方论从,2009研究,2007场——兼论中国PPP导向的改革,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林俏,基于法律视角的中国城乡统筹社会保障研究,东北财经大学2010年博士论文

      楼清清,贝弗里奇社会保障思想研究,浙江师范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李正焕,英国社会保障制度探析(17世纪-20世纪中叶),重庆师范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

      彭莉莉,《贝弗里奇报告》视角下“新农保”制度研究——以湖南省郴州市为例,广西师范大学2013年硕士论文

      

       本读书报告通过精读以及略读,摘抄和转写以下资料写成,且一般只列出重要刊物的代表论文。 [1]

      王波,《从摇篮到坟墓》—《贝弗里奇报告》的历史考察,吉林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

      袁琳,《贝弗里奇报告》的理念研究,广西师范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

      袁姝姝,从社会保险到国家福利—1906-1948年英国社会福利政策研究,南京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

      庄园,《贝弗里奇报告》与英国福利国家的建设,山东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三)专著

       贝弗里奇,《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陈信勇,《中国社会保障法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88

      陈信勇等,《社会保障法原理》,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8

      王梦奎等,《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中国发展出版社,2001

      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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