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提醒笔录范文 谈话提醒谈话记录

时间:2023-09-11 10:02:36 文档下载 投诉 投稿

      谈话提醒笔录范文

        编者按:公文写作是公务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但写好机关文字材料不是件容易事,“此有文路”致力为机关工作者提供各种机关文字材料的思路和范文,仅供参考学习,欢迎关注。

       

        现在,谈话提醒工作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开展谈话提醒工作必须做好谈话记录。下面,是一篇简单的谈话提醒记录稿件,供大家借鉴。

       

        谈话记录

       

  谈话类型:提醒 谈话时间:XX年4月8日

       

        谈话地点:某市文化旅游局210办公室

       

        谈话对象姓名及职务:某某 XX科副科长

       

        谈话人:AA 记录人:某某

       

        谈话对象(签名):BB 谈话人(签名):AA

       

        AA:按照市委组织部要求和局工作安排,今天请你来,主要是根据你的职责任务,工作上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地方,需要对你进行提醒,以便你更好地履行职责,这也是组织对你关心和厚爱,希望你能积极配合好这次谈话。

       

        BB:谢谢领导的关心,我会诚恳接受领导指出的问题。

       

        AA:你现在的主要工作是负责XX工作,还有一些领导交代的综合协调工作。这些工作政策性、理论性都比较强,需要认真学习党的政治理论知识,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希望你以后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提升能力。  

        BB:我在学习方面确实还不够,经常以工作任务繁重为由,较少自主学习,以后,我一定会抽时间、挤时间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能力。

       

        AA:你负责的工作很繁重,有些工作也很急,你能够任劳任怨、勤勤恳恳、加班加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你的表现,我们是比较肯定的,希望你继续发扬良好的工作作风,讲奉献,讲大局,不要计较个人得失,扎扎实实完成好工作任务。

       

        BB:谢谢领导的肯定。其实我一直都感觉到自己的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艰苦奋斗的精神还不够,有时候面对繁重或紧急的工作任务,会唉声叹气,抱怨工作辛苦,以后我一定加以改正,做到更好。

       

        AA:你的工作千头万绪,需要做大量沟通协调工作,才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希望你以后在这方面进一步加强。

       

        BB:好的,我已注意到我在综合协调方面还比较欠缺,工作的方式方法比较简单,性格比较固执,讲话直来直去,语气比较生硬,人为不够热情,以后我一定会努力更正。

       

        AA:这次谈话,我就这些方面对你进行提醒,并不是说你在这些方面存在问题,但你表现的非常诚恳,能够深刻自我批评,这是值得表扬的,希望你以后做的更好。

       

        BB:谢谢领导的肯定,我一定会按照领导的要求,加以改正。

       

        我看了,这是一个宣判笔录,不是庭审笔录,如果是当面向你宣布判决,是可以这样写的。因为你这是个二审判决,不再涉及上述的相关事项。二审判定的宣判笔录,在《中华人民 ___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做为一个送达判决的相应手续。

       

        这真是个好问题,为题主点赞。

       

        为什么说这是个好问题?因为这个问题指向了证人权利保障制度建立中的重要一环,即如何对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必要支出进行补助,公民有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义务,同时也应当享有个人财产不因履行作证义务而受损失的权利。

       

        目前从立法角度,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诉讼中,已经明确了证人履行作证义务,应当得到合理补偿,这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科学立法推进依法治国,保障 ___的一个重要举措。

       

        证人配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履行作证义务的必要支出,确实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给予补偿,所以从法理角度,被要求(询问)到公安机关作证,车费公安机关应予报销。

       

        不过比较遗憾的一点是,只有立法上的依据,公安机关目前还没法支付这部分费用,根本原因在于,如何进行补偿的细则尚未出台,由于这一部分的财政保障是由同级政府负责的,相关实施细则也需由政府财政部门制定,公安机关才能执行,不然给多给少,公安机关都要背锅,现在政府财务管理制度越来越完善细致,公安机关受党和政府领导,也必须遵守党的政策和政府的制度。

       

        所以我们也期待着各地政府的具体实施细则尽快出台,使证人的权利得到合理保障,群众与政府合力,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效率,不过还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如果是在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中,目前《行政诉讼法》未立法对证人进行保障,证人配合的是哪一类案件的调查,需要区分清楚,而由于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数量十分巨大,数据显示每年办结的刑事案件约120万起,而行政案件的数量约在3000万起,盲目实施保障会给财政造成无法负担的压力,所以对证人的保障,也许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给予理解。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帮助被裁掉的人,帮忙找工作,帮忙争取补助。

       

        将心比心,人心换真金。

          你的表现机会来了,送领导一盒大时代抗菌除臭袜子。即体面又免去领导的尴尬。还能提现你是一个很贴心心细的人。

       

        现在不但是火车,包括公交、高铁动车、甚至是飞机,都有到站提醒的。

       

        在火车上,每一节车厢都有一个乘务员,也就是列车员,负责所管辖的一节列车车厢的卫生、到站开门、检票、提醒旅客到站下车。(卧铺列车员在晚间行车的时候还要负责准时拉窗帘、准时关灯、还要验票)服务的态度也要好。随时负责旅客的安全!要定时观察旅客在车上的情况!发现情况马上向领导汇报。  

        列车每到一站乘务员都会喊:XX站到了,需要下车的乘客请提前准备。如果你这时已经到达目的地,等列车停稳、乘务员打开车门后就可以按顺序下车了。

       

        对于刑事侦查笔录能否直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目前学界和实务界也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案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为证明标准,民事案件以高度盖然性作为证明标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比民事案件高,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当然可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  

        另一观点认为刑事证据不能作为民事证据使用。刑事诉讼侦查笔录是侦查机关对 ___行使国家权力时形成的,这种笔录只能严格限制在刑事案件中使用。在民事案件中使用刑事侦查笔录与民事证据规则相违背。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从证据形式来看,刑事侦查笔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从第六十三条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进行了列举,只有七种形式,凡是不符合该七种形式的材料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刑事侦查笔录属于哪一种证据形式呢?首先可以排除的是视听资料、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笔录。比较可能的是书证、及当事人陈述。书证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刑事侦查笔录只是侦查机关对 ___进行讯问的过程的记录,并不能证明案件事实。  

        从《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形式的规定来看, ___的供述是与书证并列的一种证据形式,不属于书证的一种。刑事侦查笔录也不属于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诉讼之外的陈述并不能作为“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形式使用。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调解过程中达成的让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也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形式是的严格限制的。

       

        其次,从证据来看,刑事侦查笔录作为民事诉讼也是不合法的。

          刑事侦查活动是国家权力机关为追究 ___的刑事责任依法采取的严厉措施,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最严厉的限制,应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在侦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及了解要严格保密,必须用于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复印侦查笔录人为有权机关及辩护律师,案外人是无于侦查笔录进行复印的,案外人如持有该证据,其是应当是非法的,根据非法的证据排除规则,该证据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排予以排除。

       

        再次,从证据的效力来看,该侦查笔录的证明效力是极其微弱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侦查笔录实质是 ___的陈述,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刑事侦查过程中, ___处于一种被动、弱势的地位,其陈述可能并不反映其内心的真实意思。刑事侦查笔录的形成可能还存在刑讯 ___,而且为了开脱罪行, ___会作一些避重就轻的陈述,其陈述的真实性极不可靠。在起诉阶段,法院对该证据的真伪会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确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不可能也无必要知晓整个刑事案件的所有事实,对该侦查笔录内容的真伪根本无法识别,如果把这种真伪不明的直接证据运用到民事诉讼中,那么得到的案件事实也只能是真伪不明的。

          需要指出的是,排除刑事侦查笔录作为民事证据使用,并不是要把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完全割裂开来。实际上大量存在民刑交叉的案件,是不可能把两者完全割裂的。但这与本文讨论的问题是两回事。因为在民刑交叉的案件中,民事案件往往以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作为依据。但“以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是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经过法院的审理后认定的事,这属于《民事诉讼规则若干规定》中的“已为 ___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无需当事人的进行证明的事实,符合证据规则。

       

        如何和上级自然的谈话、相处?

          关键词:上级、自然、谈话、相处

       

        不妨、反问一下自己,究竟是什么阻碍了你与上级谈话相处的“自然”??我想有两点是关键,一是陌生、另一个是你对上级地位的畏惧或下意识的自我隔离感。

       

        臆测1,你是个“浮躁”的人。什么意思?做事为人相对“轻浮”、流于表面形式。上级看在眼里、忧在心上;“绷着脸”面对你,是因为怕你“蹬鼻子上脸”——以后陷入管理的窘境。以上文字并无贬义,不对人,就事论道。

          臆测2,你是个偏内向的人。不善交流,往往言语诺诺,甚至偶尔面呈“娇羞”,在与上级的相处上则体现为极端的不自信,“不自然”恰恰是你的自然表达。

       

        臆测3,对“地位”认知上的“非正常”观念。在很多人眼里,领导是个“神”一样的存在,应“ ___”;岂不知、只是工作上的分工差异而已!只要你不存“非分之想”,他又能…耐你何?!下意识的自我隔离与内心畏惧,可以真正……休矣!

       

        臆测4,“欠炼”。不得不承认,交流是一种能力,在日常生活交流中看不出来,一旦到了与上级谈话的“正式”情境中、则完全露了馅!  

        题主所求答案,相信已蕴于上述字里行间,请自行揣摩。

       

        事实上,作为下属、不要奢求与上级建立一种“较亲密”的关系,平等尊重、自然相处,保持一种恰当的距离既是睿智的选择、也在客观上充分反映了——这一『工作关系』的现实。  

        『简介:创业心语,《建瓴营销互促会》发起者,资深营销人。本文为作者【原创】,有收获,请加关注;创业无坦途,你关注的不是我,是你“拨云见日”的希望和“飞扬跋扈”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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