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时间:2023-08-21 11:30:03 文档下载 投诉 投稿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重大信息及时掌握并妥善处置,特制定本制度,各单位均要遵照执行。

      二、重大事项包括

      2.1政府部门、上级领导来视察检查工作;

      2.2新闻媒体部门来人来函采访;

      2.3有关部门要求单位整改、整治;

      2.4群体性事件、上访、举报事件;

      2.5涉及单位公共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2.6法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来文、来函文件;

      三、内部事项

      3.1影响单位生产运营、安全环保和危害生产财产的各类重大事故、失误、问题、隐患。

      3.2单位重大经营投资决策、资产处置、重大技术改造。

      3.3单位财务异常收支情况、大宗借贷款项、单位融资及大宗信贷业务、重要财务制度修订情况。

      3.4核心管理人员的聘用、任免、待遇、奖惩、辞退等情况。

      3.5单位员工涉及、参与的重大违纪违法事件。

      3.6项目建设、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重要统计数字汇总上报、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计划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四、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要求上述情况发生后,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向分管副总或总经理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

      4.1重大事项报告的分三种形式: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

      4.2重大事项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要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事后将办理情况向分管副总或总经理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

      4.3书面请示报告、工作进度报告可以提交给单位综合部部长转呈分管副总或总经理,所有文字报告都要在综合部备案。

      4.4重大突发事件、紧急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和各个分管领导。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2天内补报文字报告,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4.5属事前报告的,报告内容应包括该事项计划时间、内容、申报事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属事后报告的,报告内容应报告该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五、责任追究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必须按制度要求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及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凡重大事项出现瞒报、迟报(要求发生后24小时内汇报)、谎报、误报、漏报或扩大(缩小)事态进行虚报以及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的,一经查实,对直接责任人和对应部门负责人给予500元以上绩效扣款,并给予通报批评,所在部门、单位及本人取消当年各层级评优评先资格。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当事部门和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直至撤销当事人一切职务并依法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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