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机关内重大事项的了解、协调和处置,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太阳河乡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第二章报告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会议、文件、批示等
1.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上级各级政府、部门重要会议精神。
2.主管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决策及有关工作部署。
3.主管领导关于本单位(本科室)、本行业(领域)工作的批示、指示。
(二)重要工作事项
4.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重要统计数字汇总上报。
5.半年和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
6.年度工作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三)安全、质量、信访、稳定
7.已经发生的或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
第十一条对政府所属各单位申报的重大事项,党政办公室按照轻重缓急采取不同方式,报分管领导进行研究批复。一般的批复程序为:由党政办公室向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经主要负责人批转有关职能部门调查落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政府领导,经全体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后,下发文件或口头进行批复。
第十二条党政办公室要做好政府所属各单位重大事项报告资料的存档备案,各领导和职能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政府所属单位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责任
第十三条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责任人,职能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按职责分工为本部门所涉及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四条乡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各自分管科室和政府所属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职责,应主动了解和监督所分管工作的重大事项的实施,各科室、单位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做好重大事项的报告。
第十五条机关各科室、各单位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虚报重大事项的,由乡党委、政府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
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
任外,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报告事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相关文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工作报告08-21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08-21
保密工作自查报告 学校保密工作自查报告08-21
保密工作自查报告 乡镇保密工作自查报告08-21
土木工程生产实习报告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