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工作报告

时间:2023-08-21 11:25:53 文档下载 投诉 投稿

      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公司正常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化解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机构设立、经营过程中的重大活动、决定、变更事项,业务经营重大事件、突发事件、重大经济案件以及临时发生的、对公司经营发展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危及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 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详实性”原则。

      第四条 XXXXXX公司规范审查部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具体报告工作,并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对出现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出台相应措施。

      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报告内容

      第五条 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一)新建、合并或分立支付机构及分支机构;

      (二)调整支付业务类型、改变业务覆盖范围或实施新的收费办法;

      (三)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地址或组织形式变更

      

      (四)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或技术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六)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联关系;

      (七)组织机构创新、业务及产品创新等;

      (八)人民银行要求或支付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业务经营重大事项:

      (一)发生预付卡卡片和交易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涉及预付卡卡片数量50张(含)以上;

      (二)特约商户或受理终端遭不法分子攻击,一次

      性涉及伪卡、丢失卡、偷窃卡等欺诈交易总计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涉及的欺诈交易在10笔以上;

      (三)由于公司原因导致客户或交易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涉及客户数量在20户(含)以上;

      (四)客户利用公司的支付业务进行洗钱、套现且涉及金额较大、客户较多或移交司法机关;

      (五)特约商户利用欺诈交易,造成持卡人或发卡机构经济损失;

      (六)特约商户因套现、盗刷等欺诈行为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七)发生诈骗、抢劫、盗窃等事件以及其他重大案件;

      (八)发生《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在有效期内非因不可抗力灭失、损毁;

      (九)发生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涉密资料,造成支付秩序混乱的事件;

      (十)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30%;

      (十一)发生影响正常经营秩序的利益相关人集体上访、静坐、游行、罢工等群体性事件;

      (十二)发生司法纠纷或舆论风波可能影响声誉;

      (十三)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

      (十四)重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十六)股东违规处分其出资(如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以资金信托、股权托管、质押、秘密协议等方式私下转让出资);

      (十七)股东被司法冻结或被采取其他强制司法措施;

      (十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诉讼或受到刑事处罚;

      (十九)公司因违规经营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

      (二十)人民银行要求或支付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因风灾、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对公司的业务系统、账册、重要空白凭证、财产、人员等造成损害或者伤害的。

      第八条 其他报告事项:

      (一)业务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或调整营业或系统运行时间;

      (二)因突发事件导致全部支付业务暂停超过1小时以上的;

      (三)经营情况报告、财务报告及有关报表;

      (四)自我评估报告;

      (五)人民银行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资料.

      第三章 报告要求

      第九条 机构重大事项重大规章变更及政策措施变动、推出创新产品、系统升级改造应至少提前30日向公司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第十条 业务经营重大事项、重大灾害、风险事件、各种案件、系统故障的应于事发2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先行快报,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正式报告.

      分公司出现上述情形的,同时向分公司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要求定期或临时报送的以下等重要信息应按要求及时报送:

      (一)财务报告、业务统计表以及有关报表;

      (二)经营情况报告、自我评估报告等有必要的其他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大额可疑交易的报告时间按《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报告要素的要求

      (一) 机构变更重大事项:变更目的及意义、变更内容、变更依据、变更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拟(已)采取的方案或者措施等。

      (二) 机构经营重大事项:重大政策与决策调整的目的、依据、内容、出台的时间、实施效应及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创新产品的名称、服务功能、处理流程、风险管控措施、市场影响分析;如发生案件需报送具体时间、地点、起因、当前情况、

      涉及人数及财产、损失情况(含人员、财产等)、风险蔓延情况、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预测、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本身性质等内容。

      (三)系统故障引起的不良后果或者已经造成的损失;对该事件拟(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效果等情况。

      (四)人民银行要求定期或临时报送的报告、报表应按人民银行要求格式进行报送。

      第十四条  分公司出现上述重大事项应第一时间向总公司进行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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